生活报2月16日讯 15日,记者获悉,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经济、医疗、养老等多方面对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给予扶助。
特扶金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
意见规定,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特别扶助金发放建立扶助对象“一卡通”个人账户,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最低档养老保险补贴不低30元
在养老保障方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特别扶助对象,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由同级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贫困失能老人发放护理补贴
实施意见,对60周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对象,特别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独居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特别扶助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加发低保金或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或临时救助。此外,我省推出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护理补贴。
优先安排廉租房、公租房
针对住房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特别扶助对象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确实无力支付热费,并已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市区属国有破产(并轨)企业退休无预留热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无工作的特别扶助家庭,按照当地“热补”有关规定给予取暖补贴。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由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对其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此外,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当地生育医疗费支付的相关政策纳入支付范围。
社区建档案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针对日常医疗方面,实施意见规定,经本人自愿,由居住地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优先免费建立健康档案,优先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一次体格检查。此外,利用2-3年的时间,力争每个特别扶助对象都有自己的家庭医生,对超出家庭医生诊治能力的疾病,负责向上级医院转诊。
看病免挂号费减10%检验费
为方便医疗就诊,实施意见规定,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特别扶助对象就医绿色通道,特别扶助对象享有免挂号费、减10%检验费等优先优惠政策。对静点无人看护时,要安排本科室护理人员给予爱心帮助;对需要签字时,应征得本人同意,并签订委托协议。
社区建固定联系人来帮忙
实施意见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或农村居委会负责建立特别扶助家庭联系人制度,安排固定联系人,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管理范围。对病危的,提供临终关怀及终老服务;对离世的,协助做好丧葬事宜,由市县政府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此外,针对残疾独生子女,意见提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