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2日讯贾某的妻子陈某在木材加工厂上班,主要负责在车间内压胶合板,领取绩效工资。贾某是一名客车司机,常利用工余时间接送妻子上下班。近日,贾某得闲,便进入车间帮助妻子压胶合板。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失当,贾某的左手被卷入机器中,食指、中指、无名指均受伤。工厂人员发现后,立刻将贾某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贾某为左手外伤。贾某据此将木材加工厂经营者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以帮工关系承担医疗费用。
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进入车间帮助妻子陈某压胶合板,目的是为了增加妻子的工资收入,是为个人利益所作出的行为,非为被告王某的利益而提供的无偿劳务。因此,贾某与王某之间并未形成帮工法律关系。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经警示不得进入的工厂作业区帮妻子工作,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对其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而王某作为加工厂的个体经营者,虽然在车间门口张贴了警示标志,但是未组织人员对车间进行有效管理,导致贾某进入车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对贾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读者:帮工关系是否成立要依法而定。未形成帮工法律关系而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