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大庆市杜蒙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副站长张齐峰,大办喜庆事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鹤岗市绥滨县司法局副局长朱艾琳,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哈尔滨市香坊区建筑街道办事处主任于文吉,违规发放福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双鸭山市宝山区育龙小学校长龙启贤,私设“小金库”,受到行政警告处分。(黑龙江省纪委)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南部分中心借培训之机发放消费券和商品问题。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南部分中心在北京军都旅游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举办培训会。会后举办联欢会,为参会人员每人发放消费券并购买奖品,共计人民币57528元,上述费用以会议费名义报销。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南部分中心主任王联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办事处借培训之机发放土特产和商品问题。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办事处在北京军都旅游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举办培训会议,万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科原科长石凤荣,购买价值人民币14080元的土特产和价值人民币21215元的商品发放给街道及社区工作人员,上述费用以培训费名义报销。万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远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石凤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北京市昌平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褚岩峰收受节礼问题。2014年国庆节前,褚岩峰分别收受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陈某和某科技公司丁某赠予的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各一张,金额共计2000元。昌平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褚岩峰党内警告处分。
4.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下河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兼经济合作社社长李洪德等春节送礼问题。2013年春节前后,李洪德与时任村委会主任于俊合用村集体资金101040元购买食品及购物卡,拜访、看望相关人员。经下河村党支部大会讨论并报镇党委批准,给予李洪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于俊合党内警告处分。
5.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孙艳新发放节礼问题。孙艳新在担任延庆县香营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期间,违规用公款购买52张价值1000元购物卡和54箱葡萄发放给服务中心职工,共计支出58600元。延庆县纪委决定给予孙艳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天津市宁河县文化馆组织公款旅游,给予文化馆馆长张增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天津市北辰区瑞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李广顺为其子婚事大操大办,给予李广顺党内警告处分。
3.天津市滨海监狱公款购买超市购物卡发放给职工,给予滨海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许步荣免职处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张家口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岳照瑞,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该局部分工作人员乘坐公车参与岳照瑞宴请,并到娱乐场所唱歌。给予岳照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石门法庭庭长王维华,工作日午间饮酒,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邢台市宁晋县开发区北沙良村党支部负责人杨增彬,为其子超标准操办婚宴并收受礼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衡水市枣强县教体局党组成员、职教中心校长张石崇,公款大吃大喝,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2014年12月14日,长治市屯留县科技局总工程师李爱军为其子大操大办圆锁(15周岁生日)事宜,并收受礼金。12月19日屯留县纪委给予李爱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其违规收取的礼金8700元。
2.晋中市灵石县段纯镇段纯村党支部书记杨殿成组织本村28名党员干部赴延安考察学习,期间公款支出14388.5元用于参观壶口瀑布、西安景点和烟、水、雨伞等开支,并向未参加考察学习的25名党员每人发放1000元,共计25000元。2014年11月经群众举报,灵石县纪委调查核实,12月12日给予杨殿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临汾市吉县县委委员、吉县职业中学校长韩克顺多次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反财经纪律,2014年10月,分批次为其女举办婚宴并收取管理对象礼金。2014年12月22日,吉县县委给予韩克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没收其违纪所得8390元。(山西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