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近日出台《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养老机构可享受一揽子优惠政策,涉及土地、补贴、贷款、税收等方面政策,养老机构可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农村自办养老可用集体土地
——优先保障养老服务业用地需求。将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城市闲置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设定条件要求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
——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业土地供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新增一张床补贴2000元
支持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发展,对床位规模30张以上,符合条件、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不含公建民营),省级财政给予每床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按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省和市县各负担50%。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吸纳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入住,可享受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待遇。
可申请200万元贴息贷款
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机构(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外),根据招用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可享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
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占用耕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建设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属于本级政府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厂企二级医院可转为养老院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医养结合,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根据需求和规模设置医务室、护理站或独立的医疗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点,开展医疗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鼓励闲置、效率低、床位利用率不足50%的厂企二级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重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兴办、托管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