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从2011年起,我省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调整。低保标准的调整以维护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
各地成立由民政、财政、发改委、统计和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部门组成的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法。城乡低保标准测算完成后,由工作组或成员单位联合报告本级政府审批。并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里确定的指导标准,逐步建立满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决定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从月人均221元提高到月人均241元,财政补助水平从月人均182元提高到月人均197元;农村低保标准从年人均1200元提高到年人均1350元,财政补助水平从年人均900元提高到年人均1044元。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保民生、维稳定、促和谐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全力抓好落实,把好事办好。要认真落实。各地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不得低于全省平均提高幅度。已达到提标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地)、县(市),可根据当地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状况等因素,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具体保障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各地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筹集力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切实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要严格工作程序。各地在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保障对象认定的准确度,认真操作,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条件,扩大保障范围。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要求,切实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工作。
出台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为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临时救助资金是用于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众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专项资金。各地要按照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的原则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来源由省级财政补助、同级财政安排、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和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它资金等部分组成。
各级财政和省农垦总局要根据本级行政区域和系统内城乡人口数,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同时,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条件为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临时救助制度;按省里明确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规定,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及时拨入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资金管理规范,严格执行资金申请、审核、审批和拨付程序,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运行。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地)、县(市、区)相关部门做好补助工作的程序。
救助范围明确为: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两节”期间需救助的困难群体。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等因素,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不在临时救助范围之内。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总量和救助对象生活困难程度自行确定。
关于临时救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办法规定: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材料;社区(村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和突发性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村委会)公示3日,公示结束后,将申请人所有材料及调查公示结果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社区(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委托社区(村委会)再次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社区(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临时救助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委员会)再次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说明理由。
(三)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
办法同时规定,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纠正,并追回临时救助资金,缴同级财政专户。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定期对各地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市(地、含农垦总局)、县(市、区),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来源:黑龙江日报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