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商业用房至少补三个月损失
被征收人符合条件优先供应保障房
新华网河南频道5月15日讯 郑州日报报道:(记者 李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果是商业用房,要给予至少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昨日,省政府下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此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还将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根据《通知》,河南省市、县级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如果被征收人意见不统一,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其中,参与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
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如果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话,房屋征收部门要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其中,商业、服务性行业的补偿期限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的补偿期限不低于6个月。
住房保障方面,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要优先予以住房保障。同时,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能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来源:郑州日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