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人员经常性待遇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本次待遇调整标准,将从今年7月1日起计算。调整对象: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已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性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对象。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经常性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调整办法:
伤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待遇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按照前款增加后,1993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符合调整对象且在本次调整时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上述标准的20%。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工亡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按照前款增加后,工亡人员在1993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死亡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再增加上述标准的20%。
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2011年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含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姚东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