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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招生注册入学录取 不得转入非注册入学专业

2015-03-19 09:59:16 来源: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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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在下发的《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单独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今年我省将继续开展高职学校单独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试点学校范围规定是,已列入国家示范(骨干)高职学校建设计划的学校;已确定为辽宁省职教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学校;经省教育厅组织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且评估结论为通过的民办独立设置高职院校;面向艰苦行业和在专业教学上有特殊要求专业的学校;根据我省教育结构调整需求,近三年新组建且需要重点支持的独立设置高职学校。

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普高和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部分面向艰苦行业或在专业教学上有特殊要求专业的招生对象,经批准可以招收具有同等学力和工作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

单独招生专业一般应为本校重点建设及特色专业(不包括新增专业);招收在职人员的专业须为艰苦行业或在专业教学上有特殊要求专业。

招收普高和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的学校,单独招生考试计划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规模的30%,且总数不超过1500人。面向艰苦行业和专业教学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单独招生考试计划总数不超过200人。

同时,《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就我省今年将继续开展高等职业学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作出规定。

政策规定,招生对象为符合我省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在完成高考报名后,可向纳入试点范围的高职学校申请注册入学。符合我省中职学校毕业生升学招生的应、往届中职毕业生,在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招生报名后,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专业对接的有关规定,可向纳入试点范围的高职学校申请注册入学。每校试点注册入学的招生计划一般不超过150人。

凡注册入学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得转入非注册入学专业学习。高中毕业生只能在注册入学试点的专业范围内相互调剂,中职毕业生在注册入学试点的专业范围内不能相互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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