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今日出台,明确了今年福建省高招照顾政策。据了解,今年我省的高招照顾政策分为两种,一种是适用于全国统考的照顾政策;另一种是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可享受的加分照顾政策。
要注意的是,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5月30日之前)填写《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其中符合有关规定的异地借考考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上交报名地高招办汇总,逾期不受理。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的考生名单必须由省教育考试院和考生所属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中学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考生若一人同时享受多项加分照顾的,投档时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照顾分值。考生只要享受一项照顾加分政策后,就不能再享受其它加分政策(含固定加分和选择性加分)。
适用于全国统考的照顾政策
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