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落户城镇后原有土地权益
《通知》规定:现阶段,农民在城镇落户后,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土地流转。
各地应引导农民进城落户依法依规,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逐步探索建立农民进城落户后的城镇住房保障与原有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相衔接的制度。
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的界定更加明确
《通知》专门对合法稳定住所做了统一规定,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通知》还对合法稳定职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将合法稳定职业界定为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来源:东南网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