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
◎1993年2月18日,张志良将纠纷诉至湛江市霞山区法院。
◎2001年5月、2002年7月,张志良拍得属于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位于湛江市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
◎2003年6月13日,湛江市霞山区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国土局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手续。
◎2003年10月20日,湛江中院作出裁定,认为“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程序合法有效”。
◎2004年,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2006年1月5日,湛江市中院作出湛中法再民字第8号民事再审判决,张志良获得40多万美元的债权。
◎2006年12月5日,湛江市霞山区法院作出拍卖成交确认裁定。
◎2008年1月4日,广东省高院指定该案由揭西法院执行。
◎2008年2月22日,湛江中院裁定宣告湛江市金环无线电厂、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等进入破产程序。
◎2008年3月24日、7月11日,揭西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2008年5月26日,湛江中院向国土局发函,称基于破产程序,要求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