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行社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鼓励旅行社开发特色旅游产品
草案提出,鼓励本省旅行社在境内外主要客源市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鼓励境内外有实力、有品牌、带客源的旅行社到海南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旅行社开发、创新具有热带海岛、本地民族文化风情以及其他特色的旅游产品。
旅行社诚信情况上网公示
草案规定,“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合同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向旅游者发放旅游行程表和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以建立旅游者对旅行社的监督机制。草案参照了国内外的先进做法,设定了建立旅行社诚信机制这一条款,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旅行社的诚信经营情况。这在全国将属于创新规定,是建立旅行社行业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
严禁“零负团费”“甩团”
草案提出,“禁止下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
草案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针对部分旅行社“甩团”的问题,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不得以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单方面终止旅游团队的运行或者滞留旅游者”。
来源:新华网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