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对这4起案件的制造毒品罪犯夏志军、何平全,走私、运输毒品罪犯王正元、朱玉峰,贩卖、制造毒品罪犯刘巍,贩卖毒品罪犯李德忠等6名罪犯已依法核准死刑。日前,这6名罪犯已被执行死刑。
夏志军、何平全等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2007年3月至4月间,夏志军与何平全预谋制造氯胺酮,夏介绍何向四川省成都市某公司业务主管被告人王平购买制毒所需设备和原料。同年4月底,何平全找王平购得制毒设备和原料,利用夏志军提供的羟亚胺和传授的工艺流程,雇请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陈勇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自己家中制造氯胺酮约20千克。同年5月,何平全找被告人王平购得制毒原料,利用被告人夏志军提供的羟亚胺,雇请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陈勇、杨翠彬分别在杨翠彬、何方明家中以及成都市成华区一厂房内制造氯胺酮。同年6月2日晚,公安人员在制毒现场抓获何平全、徐祥平、何方明、陈勇、杨翠彬等,当场查获氯胺酮246.2千克、含氯胺酮成分的褐色液体1018千克和制毒设备、原料。后公安人员根据何平全的供述从其暂住处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14发。同年12月4日,公安人员在夏志军的暂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3发及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粉末78.64克、含麻黄素成分的淡黄色粉末611.33克。
夏志军、何平全伙同他人先后4次制造氯胺酮共计320余千克,案发后查获氯胺酮280余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志军、何平全、徐祥平、何方明、陈勇、杨翠彬违反毒品管制规定,非法生产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夏志军、何平全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均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夏志军、何平全、徐祥平系主犯。夏志军、何平全制造氯胺酮320余千克,数量特别巨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还非法持有枪支,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夏志军、何平全判处并核准死刑。
王正元、朱玉峰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2008年3月初,朱玉峰指使帅建飞(已另案判刑)从缅甸走私毒品。帅建飞将毒品携带入境后,在云南省景洪市将毒品交给尹蜀鹏(已另案判刑),并安排尹乘客车运往云南省开远市,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尹的旅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000克。
同年4月初,王正元在缅甸组织毒品货源后,由朱玉峰安排孙大国(已另案判刑)在缅甸接取毒品。同月9日,孙大国指使他人将毒品运至境内,在云南省打洛镇交给马胜昔(已另案判刑),由马运往景洪市。当日18时许,马胜昔在打洛镇被抓获,被查获甲基苯丙胺21.821千克。同年5月中旬,王正元在缅甸安排朱玉峰让孙大国将上批剩余毒品运至境内。运输毒品人员在途中被抓获,被查获甲基苯丙胺5430克。
同年5月、10月,王正元又多次组织毒品偷运入境,或在境内分运,并教唆未成年人运送毒品。运送毒品人员均被抓获。2008年10月30日,王正元在缅甸被抓获。
综上,王正元先后多次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35.7832千克;被告人朱玉峰先后4次指使他人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38.161千克。案发后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42.7832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元、朱玉峰违反毒品管制规定,将甲基苯丙胺走私入境并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并且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正元还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运输毒品,且曾因犯罪三次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正元、朱玉峰判处并核准死刑。
刘巍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被告人刘巍与被告人迂飞合谋制造海洛因勾兑液牟利。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由刘巍出资,二人共同或由迂飞单独数次购买海洛因共1050克,用作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刘巍先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伙同被告人侯瑛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后又在新城子区雇佣被告人张朝刚将勾兑液装瓶封口,制成针剂。至案发时,刘巍等人共制造海洛因勾兑液针剂53 560支(共96.408千克)、600毫升瓶装勾兑液13瓶(共7.8千克)、矿泉水桶装勾兑液2桶(17.7千克)、2升瓶装勾兑液19瓶(共38千克),合计约160千克。其中张朝刚参与制造海洛因勾兑液2桶(重17.7千克)及针剂47 560支。
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间,刘巍在沈阳市向迂飞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20500支、600毫升瓶装海洛因勾兑液13瓶(折合针剂约3900支)、2升瓶装海洛因勾兑液19瓶(折合针剂约19000支),向周巍、靳丹平分别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5000支、17000支。
2007年7月至8月间,刘巍将制成的海洛因勾兑液贩卖给迂飞,并将买毒“下线”介绍给迂飞。迂飞在沈阳市向靳丹平、周巍、王宏和被告人关德鑫分别贩卖1500支、1000支、240支和500支。
法院认为,刘巍与迂飞违反毒品管制规定,结伙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后进行贩卖,刘巍还伙同他人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刘巍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迂飞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小于刘巍,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巍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迂飞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案犯也分别判处刑罚。
李德忠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间,李德忠伙同顾小娟(已死亡)从四川成都购买 “K粉”(氯胺酮),由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寄运至福建省石狮市,李提取后在当地贩卖。李德忠、顾小娟先后雇佣夏世云、马忠甫提取并向他人出售“K粉”,其中,夏世云提取3次共计8000克“K粉”,马忠甫提取8次共计17000克“K粉”。上述“K”粉大部分被售出,破案后在夏世云租住处查获“K粉”238克,在马忠甫租住处查获“K粉”5100克。
2008年3月下旬,经李德忠联系,夏世云到重庆市购得大麻450克带回石狮市,夏与马忠甫将大麻掺入香烟,重新包装成大麻烟,除部分贩卖外,破案后查获大麻烟丝100克。2008年4月8日,彭方建(另案处理)在成都市的物流公司寄运李德忠购买的2 000克“K粉”时,被当场查获。2008年4月11日,马忠甫到石狮市的物流公司领取李德忠购买的“K粉”时被抓获,当场查获“K粉”5 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
2007年6月以来,李德忠在石狮市租住处私藏一支仿制“六四”式手枪及子弹3发。同年12月底,李德忠将该枪及子弹交由夏世云藏匿,后被查获。
被告人李德忠贩卖氯胺酮32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450克。案发后查获氯胺酮12438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烟100克。
法院认为,李德忠、夏世云、马忠甫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大麻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德忠、夏世云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均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李德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非法持有枪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李德忠判处并核准死刑,对夏世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马忠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来源:新华网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