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讯 记者 陈波
一部《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承载了重庆见义勇为者所有的希望。更广阔的背景下,全国性见义勇为立法,正在期待更完善的范本出现。
重庆,或许应该抓住机会。
英雄情归何处?
“为什么重庆的英雄,重庆却不认?”昨日,唐洪遗孀马兹淑疑惑万分。她表示,“幸亏唐洪见义勇为在广西,要是换个地方,可能根本申报无门!”
马所言非虚。唐洪之所以可以在广西申报见义勇为,是因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中,没有对户籍地进行限制。
然而,假设唐洪英勇救火牺牲的现场被挪到了黑龙江或者山东等地,那等待他和他的家属的,将是无可挣脱的制度争议。
因为在黑龙江和山东等地,只有“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才适用当地见义勇为相关规定。唐洪的重庆籍贯,明显不符合要求。
而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只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才适用该条例。唐洪救火牺牲地远在广西玉林,同样不符合要求。
根据记者调查,目前包括北京、天津、湖北、内蒙古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将本行政区公民在行政区外见义勇为纳入相关保护条例。而珠海、洛阳、淮南等数十个城市,在本省规定不明确或未载明这一原则的情况下,仍旧将本行政区公民在外见义勇为纳入当地保护奖励见义勇为法规。
“申报可以到事发地,但保护和奖励,户籍地责无旁贷。”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从操作上看,由事发地申报、认定见义勇为是合理的。
但是,在外地见义勇为的个人,假如回到家乡得不到认同,那么所有的鼓励、保护、奖励,就等于形同虚设。因为只有在家乡,一系列的长久保障才能实施。
“有必要对《条例》进行适当修改,我市公民外地见义勇为,就该享受我市相关待遇。”陈忠林表示。
我市见义勇为条例有必要作调整
针对张福乾20年来百次申请见义勇为无果只因“事情太小,够不上见义勇为标准”(本报3月24日曾作报道),陈忠林认为,这是《条例》中需要解决的难点。
陈忠林认为,在我国,见义勇为和做好事本属于道德范畴。当以法律的形式固化的时候,势必面临裁量问题。
“一个人坐在岸边钓鱼,屁股没离板凳,伸根竹竿救了3个人;另一个入水救一个人没救成,结果自己还牺牲了。这两人的事迹到底谁更突出?”陈忠林反问。
在他看来,一句简单的“表现突出的行为”,根本无法界定见义勇为和好人好事。
事实上,这样的尴尬不是重庆一地的尴尬。各地制定的见义勇为标准分歧甚多,有的地方规定重大灾害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可以被认定见义勇为;有的地方是只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才算见义勇为;有的地方则将提供犯罪线索,举报犯罪嫌疑人视为见义勇为。
而在行为程度上,则有“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等诸多模糊提法。目前只有青岛等极少数地方,不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程度设定标准。
与此不同的是,北京在市人大颁布《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后,市政府又立即制定了《实施办法》,随后北京市民政局还出台了相关确认程序的解释,使得这一法规具备相当明确的可操作性。
陈忠林认为,重庆市不妨借鉴青岛、北京等地的做法,对现有《条例》进行调整。
重庆当为全国性立法探路
事实上,有关见义勇为的尴尬,在管理部门上就已充分凸显。过去的见义勇为,主要界定于针对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治安事件中实施的合法援救,公安部门自然成了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单位。
但近年来,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非治安类的见义勇为由谁界定,成了难点。重庆市将此划归综合治理办公室,但在实际管理与救助工作中,又需要公安、民政、司法、社保等十几个单位协作。
由于需要介入的部门如此之多,职责不明晰、协调性不够等,使得有关救助往往迟迟难以到位。
例如,我市《条例》规定,医院是有对见义勇为公民实施救治的法律责任,但认定机构能否在第一时间认定,又成了巨大的难题。
此外,据记者调查,我市区县都建有见义勇为基金,但金额只有20万元。由于救助经费不足,使得见义勇为公民一般只能获得相应级别的荣誉称号和数量不多的一次性物质奖励。
至于受伤致残见义勇为公民,继续治疗的费用往往是他们最长久的隐痛。
……
“重庆有全国一流的法学力量,应该为全国见义勇为立法进行探路。”陈忠林表示,见义勇为至今没有全国立法,作为一个法学力量强大的直辖市,有义务为全国立法率先探路。
陈忠林认为,见义勇为是极为可贵的优良传统,也是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契约。在新时期下,一部完善的见义勇为法律,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美体现。
“重庆应该抓住机会!”陈忠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