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岳宁被判死缓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市五中院供图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0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中国日报网消息:昨上午,市五中院依法对岳宁等31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岳宁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容留吸毒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七项罪名,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8年以来,岳宁先后纠集张勇、曾令伟、李亚玲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岳宁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勇、曾令伟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贾克鸿、石砂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岳宁所承包的扬子江酒店热浪迪士高和美容美发厅、万豪酒店白宫夜总会、大世界酒店白金台会所、万豪酒店侨力俱乐部等娱乐场所为依托,采用公司化的管理模式,通过设置执行总监、总经理、推广经理、保安主管等职位对组织成员逐层进行管理,通过规定各职位的职责和分工使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其组织结构严密,组织成员比较固定。该组织还通过制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对成员进行严格管理。
从1998年至2009年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该犯罪组织通过组织卖淫、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多次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寻求非法保护,使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得到查处,严重妨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该组织还通过暴力、威胁解决纠纷,欺压群众,给一定范围内的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方指控岳宁犯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白宫夜总会潘红、张姝等6名推广经理和白金台DJ部主管刘双、保安主管邓涛因参与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成立。
李亚玲、曾涛、王萍等19人在组织卖淫中,均系按照岳宁的安排和既定制度下各司其责,共同协助岳宁完成组织卖淫活动,并从组织卖淫中分享利益,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除岳宁外,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解读
为何对岳宁判死缓
答:组织卖淫罪的最高刑期就有死刑
审判长洪涛解释称,法院在对岳宁等31人量刑时,仍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岳宁为何被判死缓,是因为岳宁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先后在多处娱乐场所组织数百名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时间长,人数多,规模大,并在长期组织卖淫活动中,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影响恶劣,其所实施的组织卖淫情节特别严重。而组织卖淫罪最高刑期是死刑。根据岳宁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岳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检方指控岳宁的非法拘禁罪,因岳宁对受害者的殴打行为发生在限制受害者人身自由之前,且限制受害者人身自由的时间短,故该指控不成立。
同时,法院还对有自首、立功的被告人,分别作出了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妈咪”为何未判涉黑
答: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程度低、作用小
审判长解释,在审理岳宁等人涉黑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公诉机关指控涉黑的被告人共计31人,但最后认定有8名被告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红、张姝、李佳、罗维、周茜、上官懿6名白宫夜总会推广经理(负责推销小姐卖淫)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程度低,作用小,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刘双、邓涛协助组织卖淫时间短,情节较轻,所以他们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岳宁“涉黑”的四大特征
1、组织特征
自1998年以来,岳宁先后纠集张勇、曾令伟、李亚玲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岳宁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勇、曾令伟、李亚玲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贾克鸿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岳宁所承包的众多娱乐场所为依托,采用了公司化的管理模式,由岳宁负责全面管理,通过设置执行总监、总经理、推广经理、保安主管等职位对组织成员逐层进行管理。通过规定各职位的职责和分工使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其组织结构严密,组织成员比较固定。
该组织还通过制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对成员进行严格管理,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2、经济特征
岳宁犯罪组织从1998年至2009年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以扬子江热浪迪士高、白宫夜总会、白金台会所、侨力桑拿俱乐部为平台,通过组织卖淫、提供异性陪侍、酒水销售等非法和合法经营活动聚敛了大量钱财,并将部分非法收入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大肆行贿,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维系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3、行为特征
在经营热浪迪士高期间,岳宁通过安排张勇打砸周边发廊,以排挤竞争对手,在经营白宫夜总会、白金台会所、侨力桑拿俱乐部后,岳宁犯罪组织以保安部作为其内保力量,以张勇势力作为外围力量,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等多起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岳宁犯罪组织为组织利益,还实施了容留吸毒、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犯罪活动,充分体现了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暴力性、多样性和组织性,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4、危害性特征
岳宁犯罪组织以暴力等手段,在位于主城区的中心地带大肆组织妇女卖淫和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行贿获取非法保护,使组织卖淫活动长达十余年未能得到查处,严重妨害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其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欺压群众,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来源:重庆晚报 编辑: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