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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看大病 "良方"还是"政策错位"
2010-02-09 16: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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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不“专用”:偏离制度初衷?——住房公积金可“看大病”引发争议

中国日报网消息:广西日前推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支持声认为此举提高了低收入者的生命保障,是以人为本的体现;质疑声认为这反映了住房、医疗等社保制度的保障力不足。

在广西的住房公积金“新政”引起热议的同时,却传来广州市于半年前实施的类似政策被迫“搁浅”的消息。同样的政策,不同的命运,“住房公积金看大病”到底是“良方佳策”,还是“政策错位”?

“公积金”用作“救命钱”:体现人性关怀?

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缴存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意味一向强调“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在特殊情况下能被用作“救命钱”。

这一政策受到了部分公众的欢迎。一些群众认为,由于目前重大疾病的医疗费对普通群众来说,因无力负担医药费而耽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例屡见不鲜,而“公积金治大病”政策则为这些人增加了一道生命保障。南宁市的公务员何军胜说,只要不影响住房公积金保障买房的基本功能,扩大其使用范围也没有什么不妥,这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方便和选择。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科科长王文刚告诉记者,尽管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功能是用于购房,但当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面临重大疾病、危及生命而又缺钱治疗时,将原本用于购房的资金用来治病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没有生命,资金便失去了意义。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住房公积金治大病”体现了人性化的理念,在生命面前,如果强调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则太过教条,而且住房公积金从本质上来讲是缴存人的个人财产。

广州遇阻力“流产”:确保公积金安全?

其实早在广西之前,西安、青岛、昆明等地就出台了类似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了违规提取等问题,制约了该政策作用的发挥,而广州的政策更是由于遇到重重阻力而“流产”。

2009年6月中旬,《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讨论稿)被公之于众,包括“职工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保留半年缴存额”被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作“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的制度设计,却引起社会广泛质疑。不少广州市民担心因此打乱还款计划,跑到银行排起长龙提取公积金。广州市公积金管委会不得不作出暂缓实施相关政策的决定。

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用途,用来“看大病”则突破了“专款专用”的界限,在此情况下如何确保住房公积金运作的安全,成为这一政策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实施“公积金看大病”政策必须有一整套配套措施,确保公积金安全,毕竟公积金数额巨大,牵涉到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公积金实际的运作中,需要有一定的储备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都会购买一定的国债用来支付居民存储公积金的利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贷比超过百分之七十就有风险。

对此,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相关实施细则较为具体,目前该政策的运行较为顺畅。广西对缴存余额的限定较为宽松,办理非销户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则上只需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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