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记者昨日(1日)从海南省纪委获悉,为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办理程序,正确履行协助省委、省政府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日前海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了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明确,由省委管理的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为问责适用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材料,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重大事故事件处理、审计、案件查处、巡视等工作的材料,工作考核考察和检查评估情况,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等其他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均可以作为问责线索来源。
《实施办法》基本遵循中央的有关问责规定,参照借鉴海南省以往出台的问责规定,合理明确问责办理程序,重点突出了对问责程序的分解细化和工作责任落实。整个问责工作程序包括:问责线索收集分工、线索报批、问责调查的启动、调查责任的分工、调查报告的形成、调查处理和问责建议的提出。同时《实施办法》还加强了对问责工作的监督,对拒不依照有关规定调查问责线索、实行问责的,要及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实施办法》还对问责调查的期限、回避、问责工作的纪律要求作出规定。要求调查工作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委厅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省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负责问责调查的人员与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据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南省问责制度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省政府于2005年1月出台的行政首长问责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于2007年7月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均在全国引起了一定反响。此次制定的《实施办法》,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也是比较早的。
来源:海南日报 记者 魏如松 通讯员 段小申 胡庆魁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