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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林兴民富

2009-09-15 10: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林兴民富

2009年7月9日,参加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福建省永安市洪田镇湍石村林农吴汝声在操纵现代化林业灌溉设施为竹林浇水。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60年沧桑巨变,一项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体任务的重大改革正有条不紊地在全国全面推进,人民逐渐成为山林真正的主人。新华社发

我国共有集体林地25亿亩,涉及到5亿农民切身利益。如何彻底解决林地权属问题,调动林农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破解年年造林不见林的尴尬局面?如何真正释放出集体林地的巨大潜力,把山林变成兴林富民的“绿色银行”?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60年沧桑巨变,一项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体任务的重大改革正有条不紊地在全国全面推进,人民逐渐成为山林真正的主人。

“要想富,少生孩子多种树。”这句话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流行语。少生孩子,主要依靠合理的人口政策;多种树,则需要依靠合理的林权政策。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和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表示,这四个阶段的改革,是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对推动集体林业发展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但是,四个阶段的改革均没有确立农民经营林业的主体地位,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从根本上明晰产权、给予农民经营林业主体地位的要求迫在眉睫,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为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2003年6月25日颁布《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2008年6月8日颁布《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

目前,全国已完成确权到户改革的林地面积12.7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50%。其中,福建、江西、辽宁、浙江、云南5个省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河北、吉林、安徽、湖南、四川等14个省区市的改革已全面铺开,其他12个省正在积极试点。

新一轮的林权改革,被农民概括为“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这场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给希望的田野注入了新的活力。这项来自于广大农民智慧的改革,正在广袤林地上结出累累硕果,呈现出森林资源增加、农民群众增收、农村社会增和谐的“三增”局面。

林权改革之后,广大农民“把山当田耕,把树当菜种”,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各地造林步伐屡创历史新高。

林改使农民获得了大量生产资源,来自林业的收入大幅增长。其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降低了育林基金征收比例,每年为农民减负增收28亿元,同时,林地林木价格上涨、发展林下经济,让农民增收幅度大大增加。

林改还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许多长年积怨和山林纠纷得到了化解,改革做到了还权于民、依法进行、程序公开、发扬民主,提高了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促进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改革还催生了各种新型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诞生,形成合作、互助的社会氛围。

2009年6月22日至23日,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首次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强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强大动力,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6月22日在北京会见出席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的全体代表时指出,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要明晰产权,切实给予农民平等的集体林地承包权并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二要放活经营,切实让农民在林业经营中得到实惠;三要加强扶持,切实给农民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四要搞好服务,切实为农民提供便捷的技术、信息、林地流转等服务。

青山迸发活力,人们释放激情。60年来,中华大地上重新涌起一股造林营林的新热潮,呈现出山清水秀人奋进的美好景象。改革迈新步,林区展新姿。人们盼望着,集体林权改革将使山更绿、林更兴、民更富、社会更和谐。

编辑:宁波 来源:新华网(记者 于文静 顾瑞珍 刘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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