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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之否定:民营经济风雨60年 2009-09-08 17:35
今天,中国商品经济的繁荣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几十年前是绝对不可想象的。中国的民营企业,用了60年的时间,诠释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正确性。 回顾新中国的历史,前一个阶段,是以限私、去私、反私、灭私为主题;后一个阶段,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则开始逐步承认“私”的合法地位,渐渐地转变为鼓励、支持、引导“私”的发展。 上世纪50年代中期三大改造完成后,在二十多年时间里,公有制经济都是一统天下。数据显示,到1978年,全国只剩下个体工商户15万户,其中大都是修自行车的、修鞋的,几乎没有什么产值。 改革开放,催生了中国民营经济重新发展的萌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提出,要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197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局长会议,提出各地可以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个体劳动。 包括个体经济在内的民营经济终于迈开了步伐。数据显示,到1981年底,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就已经发展到了185万户,从业人员227万人,比1980年的从业人员翻了一番多。 只是,民营经济的发展道路仍不平坦。1983年,年广久的“傻子瓜子”由小作坊发展到了雇工100多人的“大工厂”。当时社会上正存在着“雇工7人以上即为剥削”的争论。同一年,芜湖市工商局没收了他的全部“非法所得”。 好在历史终究无法阻止民营经济的生长。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时发表重要谈话,冲破了姓“资”姓“社”的阴霾,确立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从而为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扫除了思想上的障碍。 此后,中国民营经济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一大批优秀民营企业,正是抓住了当年难得的历史机遇完成了企业发展的飞跃。数据显示,在1993年至1995年三年间,私营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66%。 纵观新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史,最值得一提的是五次修宪。1983年修宪承认个体经济,1988年修宪承认私营经济,1993年修宪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8年修宪明确基本经济制度,2004年修宪保护私有财产,2007年通过物权法,私产入宪,平等保护物权。 经历了30年的发展之后,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占中国法人企业的60%以上,创造了中国GDP增量的约60%,解决了社会80%以上新增非农人员的就业。 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年底,民营企业(含私企551万户、个体户2700万户)注册资金超过10万亿元,投资总额超过20万亿元。此外,还有15万户民营科技企业,总资产7万亿元左右。 编辑:宁波 来源:经济参考报(记者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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