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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步迈向法治政府 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2009-09-03 15:05
1989年4月4日,新中国第一部“民可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诞生。这使得我国几千年来只准“官管民”,不能“民告官”的历史传统发生根本性变革。 “制定行诉法的阻力是很大的。”回忆起这部法律的制订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说,当时有的人说,如果公民可以告政府,政府还有什么权威。有的人甚至提出,这样会助长“刁民”告状。 打破传统思想的束缚,行政诉讼法诞生以来,为公民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供了重要途径,对于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行政诉讼制度的推动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逐步得到提高。 为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依法行政,1999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于同年11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了部署。2003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后,立即修订《国务院工作规则》,将依法行政确立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并明确规定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了全面深化阶段。 对于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法制工作取得的成就,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从起步到全面推进,我国政府法制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政府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管理,都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到把依法行政作为基本准则的历史性转变。” 在行政立法方面,政府的立法理念不断向“条件成熟再立法”、“粗细兼备”转变。政府立法工作的重点,也由过去侧重经济领域立法,转变为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开始了由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的转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截至2007年10月,国务院分四批取消、调整1992项行政审批,各级政府共取消、调整22000多项行政审批,均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一半以上。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自2000年12月以来,国务院采取措施,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和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随着有法可依的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成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在行政执法上,政府部门从“多头执法”“权责不一”向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权责一致不断转变。 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31日,除经国务院批准的82个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城市外,还有190个设区的市政府和804个县级政府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183个市级政府和830个县级政府开展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领域已从最初的城市管理领域逐步扩展到文化、旅游、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领域,有效解决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多头执法、相互扯皮、执法扰民等问题。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滥用。鉴于此,国务院不断探索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1999年行政复议法公布后,国务院就该法的贯彻实施专门下发文件,作了全面部署。 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近年来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义务等方式直接纠错的比例为14.67%;通过撤回申请、和解、调解等方式结案间接纠错的比例为18.92%。及时纠正了一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当前我国推进依法行政面临的新形势,曹康泰表示:“目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新阶段,这就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以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核心,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编辑:宁波 来源:新华网(记者 陈菲 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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