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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盛开团结花 宗教踏上和谐路 2009-09-01 09:06
宗教和谐篇 在北京王府井商业街上,始建于1655年的天主教堂,虽然历史上曾两次毁于火灾,但始终矗立此间。北京市政府顶住巨大的商业压力,斥资维修教堂,并且扩建了堂前广场。 截至2008年底,中国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信教人数呈平稳增长态势。宗教活动场所共约13万处,比1997年增加约5万所。宗教教职人员约36万人,比1997年增加6万人。宗教团体5400多个,宗教院校110所。 宗教信仰 信教自由写进宪法 宗教场所满足需要 晨曦初露,信教群众日复一日的转经活动在布达拉宫周围形成了人潮。在西藏地区,正从事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随处可见。西藏自治区民宗委副主任阿沛·晋源说,目前西藏有各类成规模的藏传佛教寺庙1700多处,另有4座清真寺、1座天主教堂,能满足信教群众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落实,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等,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2004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信仰自由得到更加有力的宪法和法律保障。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等都从不同角度对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宗教界人士的地位不断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中都有宗教界的代表和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就有宗教界委员65人。国家不断加大对宗教团体的支持力度,仅2003年以来,国家财政就投入7亿多专项资金,帮助全国性宗教团体和部分宗教院校改善办公办学条件。 独立办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 积极开展友好交往 新中国的成立,为我国宗教的自我革新提供了良好基础。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佛教和道教都进行了改革,选择独立办教的道路,保有其基本信仰和教义、维持与其自身特点相一致的宗教制度和礼仪,自主开展正常宗教活动。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处理宗教方面对外关系的重要原则。改革开放后,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加,境外一些宗教组织企图借机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宗教。对此,我们坚持越是扩大开放,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近年来,伊斯兰教坚持有组织有计划朝觐,基督教依法解决部分地区活动混乱问题,佛道教制止乱建寺庙和滥塑宗教造像等突出现象,及时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同时,我国鼓励宗教界积极开展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友好交往。从1995年开始,中日韩定期召开三国佛教友好交流大会,发扬光大三国佛教的“黄金纽带”;1994年以来,佛牙舍利、佛指舍利先后赴泰国、韩国和我国香港、台湾等地供奉;2004年以来,“海峡两岸佛教音乐展演团”赴台湾、香港、澳门和美国、加拿大演出;先后举办了两届世界佛教论坛和一届国际道德经论坛;赴美国、德国举办“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向台湾佛教界赠送同源桥、和平钟等。 共建和谐 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建设和谐寺观教堂 藏传佛教名寺——北京雍和宫副住持洛桑散布丹喇嘛经常告诫大家:“我们虽然是大庙,生活好了,但要想着还有许多孩子上不起学的。”庙里每年拿出可观的资金资助希望工程、贫困受灾地区与寺院。自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雍和宫共捐助数百万元给受海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侵害的地区和灾民。2003年非典、2005年印度洋海啸发生后,雍和宫的僧人们还专门举行了法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各宗教积极探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进入新世纪后,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共十七大又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标志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2007年,五大宗教团体负责人联名发出了建设和谐宗教、和谐寺观教堂的倡议,以宗教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各宗教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赈灾扶贫、捐资助学、养老抚孤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2005年印度洋海啸后,佛教界举行消灾祈福万人大法会,迅速募集1200多万元善款援助灾区。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宗教界在很短时间内就募集了2亿多资金和物资送往灾区。 今天,在宪法法律的保护下,宗教界人士享受着全面、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进入和谐发展的黄金时期。 编辑:宁波 来源:人民日报(记者 柳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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