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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治安立法:从“条例”到“法”

2009-08-27 11:20

“管理”两个字是最后加上去的

建国以后,我们废除了民国政府全部旧法。“但是民国时期的《违警罚法》还是得部分留用。”刘式浦介绍,解放后,各地经常来函询问对治安案件如何处理,“不能老这样一问一答,后来公安部就发了一份文件,通知:为了维护城市秩序,维护新生政权,可以参照《违警罚法》,在大城市对违警进行处罚……”

尽管当时争议很大,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吸收了很多《违警罚法》内容。当时,关于法律名称争论分歧也比较大。刘式浦回忆,后来改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管理”两个字就是最后才加上的。当时,有的同志还建议,再加上“行政”两个字,叫“治安行政管理处罚条例”,可这实在是太嗦了。直到最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名称还存在争议。“最终还是加了‘管理’两个字,为的是突出它的行政管理性质。”

把哪些行为纳入治安处罚对象呢?起草小组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那时,已经有了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起草小组就找这里的老师征求意见,还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总参谋部和各个部委、北京市公安局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时,很多单位都认为条文应该写细一点,要求把自己部门的事情加上去。”园林部门说,好不容易栽种的树木花草被摘了,公安能不管吗?测绘部门说,移动损害测绘标志,应该处罚;邮政部门说,对于砸邮箱破坏通信的行为,公安能不管吗?意见征求一次,刘式浦就整理一些,交给领导。

对于条文写多还是写少的问题,一时也争论不下。公安部领导后来都倾向于公安机关少管一些,“这些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公安机关是专政工具,人民内部矛盾应该靠批判教育解决”。当时的公安部副部长周兴就说,应该写简单点,“越想写细,越复杂……”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最后几经商量确定:“繁简结合、不繁不简,反映出新中国人民政权的新面貌。”

横着写?竖着写?

审议通过后,“条例”立即施行。仓促之间,刘式浦急忙加班,连夜设计了传唤证、裁决书、扣押收据、罚款收据、没收决定书、拘留证等文书。在制作拘留证时,刘式浦想了很久,最后选了一张8开纸,设计制作了一个三联页:留置人、拘留所和批准机关各有一联,“把人抓了,至少得当事人和这两个部门签字盖章吧?”“条例”规定,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三种类型,拘留是最为严重的处罚了。

当时,公章已经由传统的方形改为圆形,在批准机关某某公安局一联,刘式浦拿起一个墨水瓶盖摁了上去,表示公章位置。“大家都下班了,找不到帮助刻章的,就简单处理了。”刘式浦介绍,设计时,文本内部全部从左到右横写,而当时,人们的书写习惯还是从右到左竖写呢!后来,因为书写习惯问题,很多地方提意见,说“横着写,不方便”,但横着写最终还是保留了下来。

“罚款”掀起轩然大波

刘式浦至今还记得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解放以前,公共场所光着膀子要受处罚。在讨论“条例”时,有人反对说,这一条反映了旧社会镇压、统治劳动人民,穷人没有衣服穿啊。虽然发言者言辞激烈,但大家还是感到那样做有损于新中国的新形象,最后还是把公共场所光膀子要受处罚写进“条例”了。

在实施这部法律中,发生了一件始料未及的事情。“条例”批准实施没有多久,各地提意见的信件如同雪片一样飞来,矛盾都集中在“罚款”处罚上。有的人认为:“犯罪了就依法处理,罚款不是在以罚代刑吗?”刘式浦回忆,无论在起草阶段,还是在征求各个部门意见时,大家对罚款都没有争议,个别的只是提到罚款数额问题,可群众如此不满实在是出乎意料。最后,毛主席也知道了这件事,1958年,公安部不得不下发通知,暂停了“罚款”处罚。

“当时,‘条例’尽管不够完备,但还是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直到后来群众运动起来,阶级斗争取代了经济建设,文攻武斗、学习班取代了拘留、警告等,最后‘文革’爆发,‘条例’全部废了……直到2005年8月,《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治安立法走过了风风雨雨的50年!”刘式浦感叹。

编辑:宁波 来源:检察日报(王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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