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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情况通报

五、关于促进灾区城乡群众就业情况

“5?12”汶川特大地震共造成我省152万城乡劳动者失业、失地。各级党委、政府把群众的就业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解决灾区群众就业的政策措施,努力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增加公益性岗位,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进行失业预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积极抓好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逐户登记造册,在安置点设立工作站、开通就业援助大篷车,为灾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就业培训;加强与援建省(市)协调,积极搭建定向招工、劳务输出对接平台,把岗位送到灾区群众身边。目前,全省已帮助129.6万名受灾群众实现就业,其中公益性岗位安置19.3万人,组织劳务输出25.6万人;为3000余户受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11亿元,为1600余户企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000余户企业、10.7万职工进行失业预登记并发放失保金。

六、关于灾区“三孤”人员安置情况

“5?12”汶川特大地震使我省灾区新增“三孤”人员1449人,其中孤老635人,孤儿630人,孤残184人。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三孤”人员安置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三孤”人员进行妥善安置。一是集中安置。各级民政部门将“三孤”人员就近妥善安置到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当地安置有困难的,通过协调安排到轻灾和无灾市、县社会福利机构。目前,集中安置在国办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的“三孤”人员共计267人。二是分散安置。对孤儿采取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集中供养、学校寄宿、社会助养等方式养育,对孤老、孤残实行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集中供养与分散抚养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目前,已分散安置1182名。三是保障基本生活。地震发生后,政府对“三孤”人员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结束后,对重灾县(市、区)“三孤”人员继续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后续生活救助;后续救助政策到期后,再将“三孤”人员分别纳入农村“五保”、城镇低保或集中供养等政策统筹安排。

七、关于地震遇难人员名单公布情况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抢险救援阶段,经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计,我省共有68712名同胞遇难,17921名同胞失踪。核实公布遇难人员名单,是政府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遇难同胞负责的具体体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定了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分类处理的原则和核实一批、公布一批的办法,制订了依法规范的工作方案。遇难人员名单公布,须由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并提供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等相关材料,报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失踪人员名单公布,须由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并提供宣告失踪判决书,报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5?12”汶川特大地震共造成全省181个县(市、区)中的98个县(市、区)有遇难或失踪人员,目前80%以上的县(市、区)已经完成公布工作。

“5?12”汶川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公布遇难失踪人员名单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当前核实公布工作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如遇难失踪人员中的流动人口身份核实困难;部分遗体发现时已无法辨认身份;紧急状态下为防止发生疫情,对部分遗体实行集中掩埋或就地掩埋,没有留下身份资料;部分遇难失踪人员的利害关系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或不愿申报公布名单;宣告死亡或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基层法院申请,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所需时间较长。灾区各级政府将继续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办事,郑重稳妥地做好“5?12”汶川地震遇难失踪人员名单公布工作和最终遇难人数核定工作。

八、关于遇难学生家庭和伤残学生救助情况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受灾人员的救助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遇难学生家庭给予了特别关心和帮助,组织力量对受伤学生进行全力救治;从政策层面解决遇难学生家庭再生育、再就业等问题;把遇难学生家长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对遇难学生家庭给予特殊帮助,青少年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和儿童少年基金会通过向社会定向募集资金,向遇难学生家庭发放一次性救助金等。目前,全省经审核认定的死亡学生和已经核查但尚未宣告为死亡的失踪学生共有5300余名,这些死亡学生和失踪学生的家庭,已领取了政府抚慰金和社会救助金。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受伤学生中,目前已评残并发证的有500余名。对因灾伤残学生及其家长,省政府出台了帮扶救助意见,采取民政救济、就业援助、计划生育扶助、教育援助、医疗康复和残疾、心理救助等措施提供帮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分别纳入城乡低保,并分类施保;对符合当地医疗救助政策的,在当地医疗救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实施医疗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对符合长期社会救助条件的伤残学生,政府将负责到底,保障其生活及医疗救助。

九、关于捐赠资金接收、使用、监管情况

截至目前,我省累计接收社会各界捐赠资金157.5亿元。在全部捐赠资金中,省本级累计接收社会各界捐赠资金91.3亿元,其中省财政接收40.8亿元,含定向捐赠8.97亿元;省慈善总会接收35.5亿元,含定向捐赠33.8亿元;省红十字会接收8.7亿元,含定向捐赠6.9亿元;省教育基金会、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省海外联谊会等“公募基金会”以及宗教组织等,共接收6.3亿元。灾区市(州)、县(市、区)累计接收捐赠资金66.2亿元,其中定向捐赠34.1亿元。省委、省政府确定了“体现意愿、遵循规划、加强引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捐赠资金使用作出规定,对有明确意向的捐赠,按照捐赠人意向优先安排认建、认领项目;对非定向捐赠资金,全部纳入省、市、县灾后重建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项目。

在省级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管上,省委、省政府要求落实“四个严格”,确保专款专用:一是严格资金解缴。明确省财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作为捐赠资金管理的具体部门,对捐赠资金实施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二是严格使用审批。为保障捐赠资金集约、节约使用,接收捐赠单位必须提出项目计划,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统筹安排。三是严格监督检查。整合监督检查力量,建立监督检查合作机制,加强对捐赠资金接收、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捐赠资金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和规范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四是严格公示公告。全省捐赠资金的接收、使用情况,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www.sc.gov.cn)及时公布、公示,省红十字会接收的捐款使用情况可进入红十字会的网站(www.scredcross.cn)查询,省慈善总会接收捐款的使用情况可进入网址(www.sc-cf.cn)进行查询。截至目前,全省已累计安排使用捐赠资金102.2亿元。

十、关于灾区重建资金监管情况

在灾后恢复重建中,中央财政总计将下达我省重建基金2203亿元,全省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灾后重建基金412亿元(其中省级财政筹集安排灾后重建基金270亿元),用于全省灾后恢复重建。省委、省政府严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分配重建资金。并从项目资金的下达开始,实行监管工作同步进入、同步检查、同步审计、全过程监管,确保向人民群众交一本明白账。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平衡协调小组和重建资金监管领导小组,统筹平衡全省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组织领导重建资金监管工作。二是强化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的支出科目、资金用途和具体规划项目来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预算,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三是强化专户管理。灾区各县(市、区)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实现资金的封闭运行。四是强化专门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重建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绩效的监察、审计,实行全程跟踪检查。五是强化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全面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强化快查严惩。坚决果断地惩治违纪违法行为,目前灾区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良好,基本做到了款物专用、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没有发现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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