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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女”事件:谁来为闫德利的名誉“买单”?

2009-10-22 10:05

闫德利表示,她怀疑博客内容是她的前男友写的,因为只有前男友有她的照片;他还拿“照片上网”威胁过闫德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黄爱学说:“从目前的案情来看,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和散布图片的行为构成恶意侵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另外,从造成的严重的后果来看,黄爱学认为这种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闫德利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很多网友还认为,有关媒体和网络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为闫德利的名誉“买单”。

“网络信息传播者和新闻媒体对于未经甄别和核实的信息加以传播,扩大了侵权范围和损害后果,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侵权责任,”黄爱学说,“网络服务商如果未尽审查义务或者不予以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互联网已由一种信息技术手段演变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新媒体。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人,居世界第一。

公众开始习惯通过网络表达诉求,甚至以此影响事件的进程和方向。网络舆情也开始成为有关部门不能回避的东西。

今年5月,“邓玉娇案”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最终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人们认为网络言论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而华南虎照、“躲猫猫”事件、高考生假少数民族身份曝光、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案等事件,都是在网络上生成、扩大,并最终推动解决的。

不过,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除了来自公众的正义的呼声,也有网络色情、网上侵权、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侵犯问题。

“艾滋女”事件就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此外,近日出现在网络上的《南邮已婚女教师勾引班上男生,导致怀孕并堕胎》的“热帖”,曝光了当事人全部个人信息和“偷情过程”,这也让一些网民心生疑虑。

中国制定并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颁布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10余个法规以及政令,及具体的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刑法中规定了3条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

“但牵涉到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的种种问题,依然是网络立法的真空地带。”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石英认为,由谁来披露个人信息、披露到什么程度,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后,应该如何救济等,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著名文化学者、北京大学教授张颐武说:“有关部门应当从‘艾滋女事件’以及一系列网络侵权的案例中,反思如何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如何规范网络伦理,如何保护隐私权等;广大网民,应当考虑如何实事求是、负责任地发表言论,而不是无聊炒作、盲目跟风,以致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和困扰。”

中国科协名誉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周光召曾表示,应当重视网络文化伦理建设,强化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自律意识、协同意识、责任意识,以趋利避害,促进网络新媒体的健康发展。

凤凰网编辑彭远文在他的评论《闫德利,对不起!》中写道:“我想,对闫德利本人来说,最好的结果是这件事根本就没有发生过,而现在,即使我是在为她说话,对她仍然是一种伤害。但伤害已经发生,我们有责任为她正名。”

编辑:段若兰 来源:新华网  任沁沁 雷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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