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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邓玉娇未决定是否上诉 法学家就此案答问 2009-06-17 08:41
一审判决 防卫过当免予刑事处罚 昨天,庭审还原了5月10日案发现场的情形。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起诉书,称: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邓贵大、黄德智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并离开了包房。 在走廊上她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她讲述了被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一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异性洗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沓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后来,双方纠缠之中,惨剧发生。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受伤。 后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庭审现场有关人员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最终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邓玉娇被诊断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邓玉娇家人 听到这个消息很高兴 昨日庭审结束后,邓玉娇在母亲张树梅的陪同下离开了法院。记者多方辗转联系,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外公张明瑶的电话仍处于关机状态。 相关报道: 视频:法院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一审判免除处罚 来源:北京电视台《新闻晚高峰》 听到邓玉娇恢复自由身的消息后,朋友杨红艳有些兴奋。她和几个朋友在庭审法院门口守了一个上午,因为不知道旁听需要申请,昨日上午临时要求,结果被拒绝,不过对这个结果感到非常高兴。她说,自从5月10日案发之后,就再也没有见到过邓玉娇。 而邓玉娇的干妈——当地一发廊郑老板则告诉记者,昨日下午邓玉娇还没有回到野三关的家,她也一直没有与邓玉娇以及邓玉娇的母亲联系上。不过“对这个消息,我很满意了,至少她不会受到折磨”。 而邓玉娇远在野三关镇木龙桠高山上的外公外婆,因为腿脚不灵便,几乎不能下山,也没有其他联系方式,每天都在老家企盼着邓玉娇的消息。 邓玉娇的前律师夏霖则对记者表示,邓玉娇重获自由,从当事人利益角度尚可接受;对于邓玉娇尚背负“故意伤害”的罪名及“心境障碍”的不利结论,我们深表遗憾。 他说从5月21日与邓玉娇会面后,就一直背负着对邓玉娇的责任。他现在只希望“初获自由的邓玉娇,早日走出这段阴影”。 舆论 九成网友支持判决 “邓玉娇杀人案”一审判决出来后,社会各界纷纷议论。从11时庭审结束,邓玉娇被免除刑事处罚判决后。记者在新华网上看到一个对审判结果的投票统计,90%以上的网友支持判决。 与此同时,也有网友表示不满,网友戒烟如你说道:结果固然可喜,但本人意见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过当,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但这是本质的区别,一个犯罪免予处罚,一个无罪释放。 也有网友提出质疑“邓玉娇案”在办案过程中,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例如网友听雨说,舆论干预司法权,结果就是这样子。也有人马上提出反对,如果没有舆论,该案会走向何方。 但更多人则理性地关注邓玉娇以后的生活。曾自发到野三关为邓玉娇立烈女碑的江苏网友汉大赋说,最希望邓玉娇将来能健康平静地生活,能有一份好工作。 律师 是否上诉还未定 昨日的一审判决中,邓玉娇的两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但最终结果依然判邓玉娇“故意伤害罪”,对此有不少人提出,邓玉娇是否会上诉,依然要求无罪。 对此,两位律师对媒体表示,是否上诉还需要邓玉娇本人决定。据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上诉期为10天。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他们袒露,他们也希望通过辩护,达到让邓玉娇无罪释放的结果。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应由邓玉娇自己决定是否接受。如果邓玉娇明确不上诉,则说明她对这一判决结果接受,他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对邓玉娇中途撤换律师一事,让外界对两位湖北律师产生了一些怀疑,对此,两位律师也很“苦恼”,不过,他们说人都有恻隐之心,有正义感、有同情心。但律师参与一件具体刑事案件的辩护则不同,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律师形成专业判断依据的是法定程序所确定的事实。因此,律师与社会公众对同一案件的认识有时会产生落差。 记者手记 “邓玉娇事件” 不仅是一次偶然 “邓玉娇事件”一直牵扯着不少眼光,自从5月10日案发后到6月16日,事情才算是有了一个些许完整的过程。如果不是媒体的介入,对当地公安部门来说,邓玉娇事件或许只是案头一份普通的“杀人致死”的刑事案件。5月11日,也就是案发第二天,当地媒体报出此案后,掀起了第一轮“邓玉娇报道”高潮。 第一轮高潮以媒体还原“事件发生前的24小时”结束,当时一线的记者是“失望的”,有人说,采访调查结束后才发现“一切都是巧合”:娱乐场所经常发生的纠纷升级了,死了人。“邓玉娇或许不是网友所描述与期待的烈女”,有些媒体甚至因此退出了采访。 案发的野三关镇是湖北三峡酒的产地,它离巴东县城还有3个多小时的车程,坑坑洼洼的山路多少隔断了些现代文明的影响,保存了山里人的淳朴和善良。 山里人在大山里都住得很稀松,偶尔路过一个人,全部都当客人。他们对外来人的“不设防”让充满戒备的城里人感到羞愧。 邓玉娇和邓贵大都从大山走向城市,也都在城市里改变了命运。 邓玉娇去大城市打工三四年回来后,变得时髦了,但她的细腻、体贴、刚直、淳朴没有改变。只是她的经济仍然困难,处在社会最边缘。而邓贵大,接替父亲担任镇干部后,在外人,包括共事多年的同事、乡亲眼里,他仍然是一个温和的后生。但在光怪陆离的圈子里,他渐渐蜕去山里人的本色,他变了。 他们最终在一个都不该出现的地方相遇,这或许已经不是两个人的相遇,而是当地两种极端的社会形态的相遇,更或许是邓贵大自身矛盾的一个爆发。这种冲突在镇上时常发生,只是这一次以最激烈的形式呈现了出来。邓贵大死了,用乡亲的话来说,有些“划不来”;邓玉娇的未来还是未知数。对他们来说,这是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而这场悲剧终究不是“偶然”这个词就可以简单概括的。 案件全过程回放 关键词:推坐 按倒 5月10日晚:邓贵大死亡。案发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当晚,邓玉娇被羁押在野三关派出所。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刑侦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决定将邓玉娇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 5月12日:警方直接把邓玉娇送到恩施优抚医院,发布了第一次案情通报。 5月18日:巴东警方再次发布案情通告。其中,对通告第一次作了多处修改,例如,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将“按倒”改为“推坐”,将邓玉娇拒绝提供特殊服务改为“双方发生口角”,将邓贵大等人到梦幻城娱乐休闲改为“陪他人消费”,将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改为“自首是否成立,尚待法院依法认定”。 关键词:性侵犯取证 5月21日,邓玉娇的两位代理律师会见了邓玉娇。当天,邓玉娇明确表示,案发当天遭到性侵犯。 5月22日,巴东警方凌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通告,指责律师擅自泄露案情。 5月23日,凌晨,巴东警方在官方网站上宣布邓玉娇母亲张树梅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关键词:恢复自由 5月25日,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改聘律师,与原律师解除委托协议。 5月26日,晚11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5月27日,一直尚未露面的邓玉娇家人接受湖北当地媒体的独家专访,邓玉娇爷爷表示,相信政府会依法处理此事。并表示邓玉娇在监视居住期间精神状态良好。 5月28日,新任两位律师和邓玉娇再次会面,正式接手“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工作。 5月30日,“邓玉娇案”侦查终结,并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起诉邓玉娇的罪名依然是故意伤害罪。 6月14日,官方鉴定称邓玉娇有心智障碍,表示她只具有部分刑责能力。 6月16日,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编辑:肖亭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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