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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岳: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

2009-01-07 16:46

中国日报网消息: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1月6日通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启动近一年后,已经在部门协调、立法推动、市场运作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其中,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等省市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全国首个污染责任保险理赔事件圆满完成。

为扭转“污染企业获利、损害大家埋单”的局面,2007年12月,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了绿色保险制度建设。

潘岳介绍,《意见》发布一年来,许多地方环保和保监部门,以及保险行业积极行动起来,各地结合控制污染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湖南省在2008年推出了保险产品,确定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参与,有7家已投保,其他企业也表示将积极参加。

其中湖南株洲某农药公司2008年9月初购买了平安公司环境责任保险产品,2008年9月底发生了氯化氢泄漏事故,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平安保险公司依据“污染事故”保险条款,及时向120多户村民赔偿损失,避免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江苏省2008年8月推出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交通、环保、保监等部门推动,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2008至2009年度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项目。

湖北省于2008年9月,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武汉城市圈范围进行试点,其中,武汉市专门安排200万资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为购买保险企业按保费50%进行补贴。

宁波市已有4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并在危险品运输、化工园区开展试点。

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实现突破,在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支持和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

环境保护部提出在“十一五”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为对象开展试点。

但是,潘岳副部长同时强调,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是一新生事物,全面推进还面临着认识不到位、相关法律不健全、实施的相关标准缺乏、企业的承受能力等诸多问题。

“我们坚信,运用责任保险这一市场机制来遏制污染、减轻风险,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一项有生命力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也是各方多赢的有效经济手段,环保部门将不遗余力地积极探索并坚持下去,”潘岳说。

(中国日报记者 李婧 编辑 张峰 肖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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