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英文《中国日报》12月5日评论员文章:北京一中院在判决一名少女因发生争执被公交车售票员扼死一案时注入了人性关怀,在判决词使用了对受害方表达同情的词语。在一向就事论事、严守中性法律用语的判决书中写入表达道德爱憎的词语,这一做法尚属首次,因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我认为,这一变化的意义非同小可,它突破了我们在法律认识上的某种误区,体现了对法律本质的认识的回归。
2005年10月4日,74岁的大学教授晏某夫妇和他们老来得子的14岁女儿在乘公交车的时候,与售票员发生口角。售票员狠掐女孩的脖子,致使其昏死。孩子在被送往医院后于第二天死亡。
去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售票员死刑缓期执行,并判处巴士公司1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晏教授继续上诉,指控该公司另两名司售人员不但不施救,反而将他们扔下车扬长而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周做出终审判决,改精神伤害赔偿为30万元,并以表达同情和声张正义的语言申述了改判的理由。法庭表示:“晏教授夫妇目睹爱女被杀,他们经历了事件全过程,经历了女儿死亡的全过程!目睹一个生命由生机盎然竟在短暂的时间内凋零,而这个生命竟是自己的独生爱女,这是一种何等的痛苦!”
这种充满对无辜横死的生命的惋惜、对受害方极度精神痛苦的同情语言让看惯了冷冰冰的法律文本的人们觉得耳目一新,让关注此案的善良的人们深感安慰。
多少年来,我们这个社会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人们的正义感和同情心却渐渐被冷冰冰的责任防范意识所淹没,法治的真实含义渐渐被扭曲。“法律是无情的”这句在所有诉诸法庭的案件中被最为广泛地引用的“经典”语句让人们将“法”和“情”绝然地分开了,让人们觉得“义愤”、“感动”、“同情”这样一些情感是不应该出现在涉法行为中的,尤其不该出现在司法、执法人员身上。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公安、司法、执法人员必须有很强的正义感,才能保证他们有强烈的责任心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诚然,任何一个案件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判定、执行的过程中必须从事实出发,排除偏见,保持公正。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执法人员不应该有是非观念和对善恶的爱憎区分,不意味着他们对案件中有关方的违法、犯罪、受害、遭辱、痛苦等现象无动于衷。他们对事实的认定和判断必须不为任何情感所左右,但他们必须有一种强烈的“声张正义”的愿望去促使他们排除万难尽快地“破案”,找到“元凶”,从而准确地为案件定性,让恶行受到惩罚、让受害者得到抚慰。
而在现实中,正是因为有一些办案人员由于缺乏正义感和对受害方的同情心,对于案件漠不关心,非推即拖,致使一些案件旷日持久地拖下去,迟迟得不到解决。这样不仅使天理得不到伸张,更使得人们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失去信心。而社会整体信心的丧失是最可怕的。(《中国日报》评论员 刘式南 编辑 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