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评论员 刘式南
英文《中国日报》11月28日评论员文章:由于丈夫不肯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由于没有得到患者家属签字许可的医生、护士们不敢擅自实施手术,一名难产孕妇就在可以挽救她的生命的手术设备旁死亡。这件几天前发生在北京一家医院里的悲剧震惊了全国。
不论这件事故的责任将如何判定,令人无法接受的事实是:一桩只要做了就可以制止死亡的救命之举生生地被弃置不用,人们眼睁睁地看着该女的生命余烬一点一点地熄灭。
就媒体的报道来看,该女的丈夫无疑是最大的、甚至可能是唯一的责任者。在被明白地告知不做手术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还坚持不用手术的方法来挽救他妻子生命,这一行为说它是故意杀人一点也不为过。
在场的医生和医院领导很着急,他们竭力地劝说这个愚蠢而固执的男人,他们叫来了警察一起劝说,他们做好了手术的一切准备,他们也尽一切可能用药物来维持患妇的生命,但他们仍然在救人性命和严守规定之间选择了后者,听任了两个生命的消亡。也许他们是不得不做出这样的选择,因为要不然他们就得为任何可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而那个愚昧的丈夫迟迟不肯在手术同意书上写下那几个至关重要的字,也是因为他尽管愚昧却知道这几个字的责任分量。他知道签了字就得独自承担手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从他后来声称是医院“有责任”和指责医生“害了”他的妻儿的行为来看,他从一开始就是希望把一切责任推给医院的。
这件悲剧典型地反映了在当前中国社会经常发生的医患冲突中,法律干涉的分量。人们日益增强的法律责任意识是过去许多年来法律知识普及的结果。在很久以前,中国人在这种事情中是听从道德直觉的、听从情感冲动的;现在,人们变得更为“理性”,更为“冷静”(或者说更为冷漠)了。
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的加强,当然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如果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谨而置生命于不顾,那这种法律认识肯定是出了问题。如果法律本身就是这么规定的,那么这条法律就应该见鬼去!
其实,我们的问题在于这么多年来,法律知识的宣传、涉法案件的报道太偏重于法律责任的承担这个方面,让人们一想起法律来,首先想到的“我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在我们的普法宣传中,什么口号用的最多?是“学会用法律保护您的权益。”人们的法律意识更多地是法律与利益的关联。这在一定意义上是被误导了。
法律,就其产生的本意来说,首先是要求大家遵守一定的公共规则,以使我们在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坏境中生活。其次才是对违规的人施以相应的惩罚。也就是说,对于公民而言,守法以维护社会秩序是第一位的,避免违规受罚是第二位的。第一点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义务,第二点是保护自身利益的合法行为。然而,现在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有意无意地都局限在后者上。
如果人们真正理解了法律的真实含义,那么在这个孕妇事件中一定会有人勇敢地站出来说一声:“先把法律责任放一边,开始手术吧,救人要紧。”(《中国日报》评论员 刘式南 编辑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