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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税负不会影响外资
2010-12-09 07: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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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12月9日报道:自2010年12月1日起,中国政府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此,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实现了统一。

长期以来,中国对外资企业在税收上实行特别优惠的“超国民待遇”。这在特定时期有其特殊的意义。改革开放初期,国内经济环境从总体上看更有利于国有企业,无论在获取银行贷款,还是得到财政补贴等等多个方面上,国有企业都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对外资在税收上实行“超国民待遇”,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提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各种有利于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各种优惠条件也逐渐消失。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外资银行的引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更多的不是看企业的身份。盈利性国企在获取银行贷款上已基本没有优势而言。外资企业只要在市场上有竞争力,同样能够获得金融支持。随着政企关系的调整,国企也不再能够因为国企身份而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在其他政策上,国企也没有什么特殊的政策支持。现实中,政府对企业更多的是平等对待。这样,再单独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超国民待遇”,显然不合理。也正因为如此,1994年中国在商品税制上实现了内外资的基本统一,2008年企业所得税制也实现了统一。在此之前,个人所得税制也基本上实现了统一。当然,个人所得税制距离全面的统一税制还有一步之遥。在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上,外籍个人所得税除了扣除2000元之外,还可以额外扣除附加费用3200元,享受较轻的税负。

税收的“超国民待遇”影响内资企业的发展,尤其不利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仅国有企业的政策优势在失去,而且对于从来没有拥有这些优势的民营企业来说,劣势更是明显。况且,民营资本在具体发展中,还经常遭遇政策“玻璃门”。这种局面迫切要求税收待遇的统一,以塑造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2009年全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模为1544.11亿元,占当年全国税收总收入59521.59亿元的2.59%。2008年,教育费附加650.85亿元。应该说,与税收收入相比,二者的负担并不重。

统一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无疑会增加原先不缴纳这些税费的外资企业的负担。但是,不同企业所受的影响不同。对于绝大部分外资企业来说,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附加税费,仅是在货物和劳务税的基础之上附加征收的,所增加的负担是非常有限的。即使是小外资企业,也不会仅仅因此而遭到淘汰。决定企业生存的最主要因素不是这种占企业流转额或营业额比重很低的附加税费,而是企业的市场力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才是决定企业能否生存的关键。当然,在现实中不排除极少数企业,本身已经处于市场淘汰的边缘,突然增加的附加税费,会加速它们被淘汰。

一些外资企业时不时发出中国投资环境恶化的声音。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只要出台一些有损它们利益的措施,就很容易触发此类声音。

但是靠税收“超国民待遇”来发展的企业是不会长久的。所有投资者都应该认识到这个问题。投资从根本上说应该是市场、资源、效率导向型的。外资看重中国是因为中国存在的一些优势。中国人口多、市场大、经济发展快,且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随着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滞后,中国的相对优势更加明显。较早企稳的中国经济相,较为活跃的国内市场,才是外资所关注的投资之主要因素。

外资到中国,有发达国家产业转移的因素,即产业向产品消费地转移和产品生产向成本低洼地转移的因素。早期来到中国大陆地区的外资,有许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看中的是当时中国的低劳动力成本。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低工资的成本优势正在发生转变。如果企业不在其他方面下功夫,那么其结果必然是最终退出中国大陆地区。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更适合中国的外资应该是与高技术、新兴产业关联较为密切的资本。这样的外资,在中国将如鱼得水。

税收的根本目的是为公共服务融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是为了扩大教育经费来源,保证教育开支需要而设立的。国务院早于1985年和1986年就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内资企业一直在负担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外资没有。1994年之后,外资企业也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而转向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现在,适用新的货物和劳务税的过渡期早已结束。外资企业同样享受了各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就没有理由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不缴纳在此基础之上课征的附加税(费)。

随着中国大陆地区公共服务的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实际上也大大下降。回归本质,作为社会成员,享受公共服务,必然要承担对应的成本。无论是城乡建设,还是教育,都属于公共服务。外企享受公共服务,缴纳相应的税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英文原文请见: http://www.chinadaily.com.cn/cndy/2010-12/09/content_11674460.htm。特别说明:因中英文写作风格不同,中文稿件与英文原文不完全对应。(作者杨志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 编辑 潘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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