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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拆迁时代与社会和谐
2010-06-16 06: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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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6月16日评论文章:中国的拆迁制度是世界独一无二的法律制度,其诞生的标志是1991年3月22日公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物理学的角度来讲,拆迁本是一个人类的很简单的常见的活动,即拆房子、迁人走。然而这种全世界都存在的活动,由于中国特色而逐步演变成了受到社会普遍批评的一种公权力主导下的强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搬迁、直至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制度。

2007年8月24日,原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因《物权法》将从10月1日起执行,而《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将停止执行。为此,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制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管理办法》。这是最高官员首次公开承认《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承认《拆迁条例》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同月28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相应的决定,标志着决策层认可了社会对该项制度违法违宪的质疑,标志着当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起进入了后拆迁时代。

近3年来,后拆迁时代表现出四个特点:

一是所有有良知的人都承认现今的拆迁由于不区分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以公权力强力推进,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违宪的,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而此前对拆迁是否违法违宪是有争议的。

二是绝大多数地区并没有因为有了宪法、物权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停止拆迁,反而加大了拆迁的力度,大江南北狼烟四起。其中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更多的是贪官酷吏的胡作非为。而此前许多地方对拆迁是有节制的。

三是后拆迁时代有了征收的商标,许多地方政府撕去了“裁判员”的面具,毫无顾忌的公开成为运动员,各种拆迁“指挥部”应运而生。政府张贴的“大拆迁”的标语到处可见,其气氛早就超过了2004年初的湖南嘉禾县。而此前许多官员尚不愿意成为拆迁运动员的。

四是后拆迁时代何时终结尚无日期。拆迁活动在造成资源极大浪费的同时加剧了社会矛盾,导致血案频发。后拆迁时代的唐福珍、席新柱、陶兴尧等人的以自焚抵制拆迁事件,再到张剑、周颖智、扬义等人的以暴力反抗拆迁事件,件件血案敲击着所有的有良知的中国人的心。而此前人们是寄望于对拆迁制度的修改及“征收条例”的出台,很快结束拆迁的混乱状况。

所有具有基本法律知识并保持基本的良知的人都能看到,虽然拆迁之后盖起了更多的高楼,却使民怨增多。后拆迁时代的拆迁犹如悍猫在瓷器店里抓老鼠,抓到了老鼠却打碎了比老鼠更重要的瓷器。如果我们真的想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想让党章和宪法的规定仅仅表现在口号上,我们就应当尽快终结后拆迁时代。

终结后拆迁时代看起来难,其实简单,关键是人们要有所作为并有所不为。归纳起来就是坚定的站在广大人民群众一边,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宏观层面和执法的微观层面把握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点。

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宏观层面把握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点,我们首先应当关心的是清除2001年所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余毒。人大授权国务院制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已经2年半了。本来宪法、物权法已有了相应的原则,部门法和法规以此作更细的规定不应当难产,偏偏这个行政法规就有点难产。究其原因,难就难在如何平衡地方政府、开发商、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利益。

其次,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许多谬误是当前拆迁矛盾的源泉之一,但非全部。如唐福珍、席新柱、陶兴尧等人的悲剧就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所谓的征地拆迁即原为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所以需要强调的是,要真正维护公民的房产权,终结后拆迁时代,仅修改或废止拆迁条例是不够的。而是要以对整个拆迁制度进行修改作为突破口推进政治体制和房地产制度进行改革,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宏观层面把握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点。

我想,当前尽快要做的事有三:

第一、废除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而制订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按照《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进行修改,彻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如果仅仅是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

第二、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政治。如果能真正做到让人民在政策和法律制订、官员选拔任用上有话语权、监督权,干部们的权力将受到制约,就能减少贪官酷吏产生的土壤,减少拆迁扰民现象的发生。而执法机关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法为民,决不允许以所谓的“政府行为”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保护伞。依法保护群众的正当防卫的权力,遏止暴力拆迁蔓延的势头。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要联系实际,坚决废止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的理念。这就需要在“精兵简政”的同时改革财税制度,使基层政府减少财政压力带来的拆迁冲动,使多数公务员能洁身自好。

在立法环节有重大进展的同时,如何在执法的微观层面把握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点?对此,我近些年在办理拆迁纠纷案件之余,常思此事,颇有感受。

首先,社会和谐的必备条件是法律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受到普遍的尊重和敬畏。然而实际情况是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基本失去作用。被拆迁人在受到侵害报警无用,告状无门的现象普遍存在。当警察站在非法拆迁的现场是充当非法拆迁者的保镖而非保护公民的房屋不受侵害,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当人民法院普遍存在“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的错误认识,一味“迁就和袒护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时,被拆迁人普遍面临着行政诉讼的“立案难”、“胜诉难”的困境时,何来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当法律无力保护民众不受侵害的时候,我们又如何能要求民众遵守法律?

近日,新华社记者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人民法院必须在思想观念和工作思路上作出调整,正确处理行政审判的几个关系。江必新强调,人民法院要切实克服孤立办案、机械司法的习惯性思维和被动做法,注意防止和避免出现案结事未了的尴尬局面,真正将审判活动变成有效化解矛盾的过程,将解决行政争议变成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并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过程。对此,我希望这次会议的精神能得到落实,失去的防线能得以重建。

其次,我一直感到血案频发与当事官员的善恶即道德观有关。全国都在拆迁,为何有的地方血案不断,而有的地方风平浪静呢?分析这些因拆迁矛盾引起的血案,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事件并非敌我的生死之争,矛盾都是可化解的却没有化解而产生悲剧的主要原因是有关的执法者不能与人为善。客观现象是这些纠纷的当事官员与被拆迁人多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邻,为何不能尽力防止血案的发生?是利益所使,还是人的品性所致?当我们一次次听到当事官员曲改法律而无视被拆迁人生命的豪言壮语时,只有视这些官员非常人也。

《三字经》云: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可见世人生下来的时候都是好的,只是由于成长过程中,后天的环境不一样,性情也就有了好与坏的差别。拆迁的当事官员亦然是后天环境致使性格有异而使矛盾激化,故有善恶之分,十分需要补上善恶观这一课。

何为善?我认为“善”,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单纯,善良,而是一个人内心的宽容,思想上的博爱,与人与物的忍耐。 而与人为善是善中首要者。《孟子·公孙丑上》曰:“与人为善 善莫大焉”。故与人为善是中国思想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讲的仁义道德,佛家讲的普度众生,道家讲的修身养性,都是一种与人为善精神的体现。具体表现为以善意的态度对待和帮助他人,如此,有何拆迁纠纷不能化解?

化解拆迁纠纷中“与人为善”当有四层意思:

一是拆迁纠纷的执法者要宽容大度。即事事处处为民众着想,胸襟宽阔,豁达大度,不计小怨,公正执法。切莫以已手中的权力去刁难当事人,更不视给当事人设置障碍为乐。

二是拆迁纠纷的执法者要常怀善意。见到被拆迁人得到较好的补偿,不要心生忌妒,故意挑剔。见到被拆迁人的困难,要以善意的态度,真心诚意地予以帮助,使其得到公正的待遇。

三是拆迁纠纷的执法者勿以善小而不为。要常怀爱心,以帮助解决当事人的困难为乐。要尽自己的权力为民造福,扶人之困,济人之难。即使能力所限也应据理力争。

四是拆迁纠纷的执法者接待当事人要态度和蔼,以法服人,以情动人,使矛盾得到缓和直至化解。切莫以势压人,激化矛盾。

总而言之,与人为善,善莫大焉。“与人为善”是一种崇高的道德修养,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更是今天构建社会和谐的一种润滑剂。如果执法者都做到了“与人为善”,那么,在良法之下化解拆迁纠纷就非难事!终结后拆迁时代,构建和谐社会就指日可待。

英文原文请见: http://www.chinadaily.com.cn/opinion/2010-06/16/content_9979471.htm。特别说明:因中英文写作风格不同,中文稿件与英文原文不完全对应。(作者 王才亮 编辑 潘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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