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12月6日,由中国消费者报社主办的奥特曼系列形象权利归属研讨会在北京新闻大厦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蒋志培教授;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许超副司长;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李文阁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郑胜利教授等专家出席了研讨会。
奥特曼系列形象是深受小朋友喜爱的动画形象,然而近年来围绕其权利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在国内外不断出现。其中,围绕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的归属,出现了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形象的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之外的当事人主张权利的现象,并且在日本、泰国以及中国都发生了有关奥特曼使用权归属的国际诉讼。
2005年4月,泰国人辛波特在我国内地以一份1976年与圆谷企业签订的转让合同,称自己是奥特曼著作权在日本境外的著作权人。圆谷制作认为,这个合同存在不少令人费解的矛盾,是一份伪造的合同。就这份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日本和泰国法院曾先后作出了终审判决,今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国内首先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这引起了业内专家的关注。
由于奥特曼系列形象对中外青少年的影响力,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在相关判决的基本上,进一步探究和明确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归属,原创形象的使用权该如何维护,海外著作权在中国如何保护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本次研讨会上,李顺德教授回顾了前次研讨的情形。他表示,上次研讨会大家根据当时掌握的材料做了这样一个分析和判断,认为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现在证明这个分析和判断看来是属实的,确实从泰国警察总署所做的鉴定,证明了当时大家对1976年合同的怀疑是有道理的。
蒋志培教授表示,广州中院受理的案件集中了所有的法律适用的焦点;不仅回答了权属的问题,还回答了当时76年合同的一些证据上的问题。广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回避这些问题,作出判决的说理和条理都比较清楚,把问题摊开,透明度比较高。可以说,这个判决向前走了一步。
郑胜利教授主要分析了广州中院为什么对该合同不予确认的理由,并提醒相关企业在著作权转让中要谨慎行事。(编辑 裴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