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英文《中国日报》9月16日报道: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陈爱平在15日召开的2009年上海国际海事论坛上说,国务院已于9月2日审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于明年实施。依据该条例,中国海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
据中国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副调研员徐石明介绍,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已共同拟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只待颁布实施。草案中规定,每进口一吨石油,石油货主需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缴纳0.3元。如不按规定缴纳,货主将得不到海事部门的批准而无法在码头或装卸站卸货。
徐石明说,目前国内主要的石油进口企业——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中海油——都将受到影响。如果该草案得以顺利通过,按照2008年中国进口石油1.9亿吨的规模测算,石油进口企业将需每年缴纳5700万元作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徐石明说,设立赔偿基金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由船东承担的溢油事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限制,而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可以更充分地补偿溢油事故受害者的损失。根据草案,受害者可以向海事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到法院起诉,已获得基金的赔偿。
但是他强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不可能赔偿所有的损失。根据草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单次事故赔偿损失的上限是5000万元。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海洋。然而,随着全球航运业的高速发展,海上运输的日益繁忙,船舶及有关水上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威胁也随之激增,尤其是船舶溢油事故对自然环境、水产养殖和旅游资源等造成的危害更是难以弥补,并且这种危害将是长期的。根据有关资料统计,船舶污染是重要的海洋环境污染源之一,其中最主要是油类物质。
2008年,我国共发生溢油事故109起,造成354吨油类物质的泄漏,但是没有发生50吨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
作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主管机关,中国海事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健全船舶防污染法制,完善船舶污染预控机制,加强船舶污染海洋应急体系建设。目前,中国政府正在抓紧开展加入OPRC-HNS议定书和《防污底系统公约》的准备工作。(中国日报记者 忻鼎鼎 编辑 裴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