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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再遭不正当竞争起诉 高科技侵权挑战司法实践

2013-09-28 11:11:54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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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q大战,3b大战,再到3狗大战,从不缺少新闻的互联网又热闹起来。

9月2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北京搜狗科技有限公司诉奇虎360一案。搜狗公司认为360涉嫌不正当竞争,索赔人民币4500万元;随即,360以同样理由提起反诉,索赔5000万元。

中秋以来爆发的浏览器口水战由此正式进入了法律战,且大有愈演愈烈趋势。

搜狗称默认浏览器被篡改

“选择在西安起诉,是因为我们接到的第一个投诉的用户就在西安,且我们也在西安做了公证。搜狗起诉360,就是希望能通过法律武器还原360随意篡改用户默认浏览器设置的事实,维护浏览器厂商的正当权益,让360向千万用户道歉。”搜狗公司副总裁杨洪涛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说,从9月19日中秋节开始,搜狗收到大量用户通过微博、论坛等处反映默认搜狗浏览器设置被篡改,随后搜狗发现,全国各地用户分批次、分时段、分地域受到影响。

“截至目前,根据我们的统计,有数百万用户受此问题影响,涉及全国甚至海外。用户在操作电脑时会发现,自己本来设置为默认的搜狗浏览器被无故篡改为360或IE浏览器,而且普通用户很难恢复回来。经过技术人员分析,发现这与360有关。使用360安全卫士的体检功能后,原本用户设置好打开网页链接的搜狗浏览器就会悄悄变成360浏览器,而这一切都是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杨洪涛说。

对于360公司随即提出的5000万元更高诉讼标的行为,杨洪涛回应道:“数百万用户默认使用的搜狗浏览器在毫不知情或者使用360安全卫士‘一键修复’功能的情况下被篡改。当用户发现试图恢复时,360会以有安全风险为由进行阻拦。在对数百万用户的体验造成持续负面影响后,360公司首先不是去解决用户遇到的问题,反而是拒不承认篡改事实,并在法院未立案的情况下就声称将反诉搜狗,对此我们表示很失望。”

360认为司法资源被滥用

对于搜狗方面的指责,360方面表示,作为安全软件,360向用户提示搜狗的诱导捆绑行为,并得到用户允许,进行浏览器修复。此外,360还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一则“公证视频”:公布搜狗偷偷捆绑浏览器证据。

在推出自己的搜索产品一年时间里,仅百度就对其接连发起近十场诉讼,360为何官司不断?360公司公关部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屡遭竞争对手的起诉,原因有很多。“我们认为重要原因之一是触碰垄断巨头的利益,竞争对手不断滥用司法资源,频频对360发动法律战,司法诉讼日渐成为商业竞争工具。司法诉讼到底是在维护公平与正义,还是更多地争取企业间的商业秩序,值得深思。”

360公司还表示,工信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若干规定》虽然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细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别等,但是无论从效力层面还是实践难度来看,都需要将该规定提升至法律层面以及进一步细化来满足实践需要。根据互联网行业正反馈机制、网络效应、规模效应等特征,从维护消费者长期福利角度出发,为了鼓励创新、支持行业新进入者,立法机关应适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为指引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期,以预防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安全软件公益化或是出路

在计算机和互联网普及率节节升高的今天,我国的网络用户已经达到了天文数字,但他们中很少有人精通计算机软件相关知识,对搜索引擎等软件的维护技术和安全防范技巧也知之甚少。而搜索引擎市场又蕴含巨大的商机,这一点从国外的google、国内的百度的成功上就可见一斑。所以一直以来,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竞争激烈,“只有第一,没有第二”的竞争态势没有根本改观,竞争愈发激烈,一场又一场的官司,不定期出现的互联网混战也就应运而生。

互联网资深人士、5G咨询创始人洪波介绍,计算机软件按照其运行权限及与操作系统的交互方式,可以分为驱动层软件和应用层软件。安全软件的特殊性在于,其运行于计算机软件的驱动层,具有较高的系统权限。而浏览器等计算机软件却是运行于应用层的软件,相比安全软件,其系统权限较低,处于弱势。这就导致在安全软件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软件开发商,可以动用其特有的系统权限,影响在应用层运行的其他软件的正常运行,从而实现自己的竞争目的。在互联网市场竞争不断激化的今天,安全软件如果未能做到依法经营,完全只考虑利益驱动,“大战”不可避免。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杰人认为,对于360搜狗之争,不能静止地站在两个软件商的商业竞争去看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360搜狗之争,其实是网络世界中公共秩序的维护主导权之争。假若360是政府开发的免费安全软件,那么它对搜狗也罢,对其他软件也罢,即便提示和防范更多,帮助用户卸载更多,都不存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虞。

“360等安全软件供应者最好能够在自己的产品中严格区分公益性和商业性,将那些具有强大杀毒、防卫功能的软件彻底实现公益化,从而不仅为公众服务,也可避免瓜藤李下之嫌。”陈杰人建议。

违法成本低诱发官司不断

据记者了解,目前,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我国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有法可依”上已经缺口不大,政府机关和行业协会也作出了很多努力。比如工信部就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明确禁止“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和“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等行为。此外,中国互联网协会也曾召集了多家互联网公司签署《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各家公司均承诺“终端软件安装、运行、升级、修改默认设置等,应当明确提示用户,不得违背用户意愿修改用户已确认的选择或者设置”、“终端软件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可以提示用户,但不得替用户做出操作选择。用户忽略提示而选择进一步操作的,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

那为何还是乱象丛生呢?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成员于国富分析说,目前我国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偏弱,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始作俑者无法得到应有惩处,是造成互联网行业乱象的重要原因。违法成本过低、违法利益诱人,导致违法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生意”。

于国富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提高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赔偿额度上限、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甚至对多次反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清除出市场、引入刑事制裁等。

于国富强调,只有对违法者产生足以畏惧的强大震慑力,才能对守法者给予足够保护。只有守法者得到应有保护,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并为中国互联网产业持续高速发展奠定基础。

互联网市场监管成为课题

值得一提的是,在传统思维中,不正当竞争一直被认为“仅仅”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而此次的搜狗360之争,给这一定义做了一次全面升级,真正将产品用户大面积拉入到了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范围中来。

洪波认为,执法力度应该进一步加大,监管部门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中应增加更为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包括经济性惩罚和经营资格上的处罚等。

洪波说:“互联网行业运作模式与传统产业有着很大的不同,具有很强的实时性,大多数恶意行为都可以在短短几分钟内实施完成,相关证据的存活寿命也较为有限。而监管部门并没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策略,这就使得现有监督机制在约束互联网行业竞争风气方面显得不够积极,一方面在监管和执法上面临不少实际困难,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企业感到有恃无恐。面对技术含量较高的新兴行业,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更为主动的工作方式,更密切地介入实施监管职能,以便更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同时,建立适当的公众监督机制,借助用户的眼睛约束企业行为,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策略。”(记者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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