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属“劳务报酬” 不纳税已违法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许瀚律师表示,目前虽然没有具体针对微博广告纳税的规定,但此类“草根大号”在微博中转发广告所得的报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劳务报酬”的范畴,应依法纳税。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根据《刑法》第201条,将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事实上,此类收入由于极具隐蔽性,很难查证,追究其逃税的法律责任存在一定的障碍。
网友声音
@这就是iiii:据说百万粉丝以上的微博号转发一次广告2000块!我是不是该去刷粉丝呢……
@Jonathan--Liu:最近那些旅游、美文主题的微博大号都得了传染病吧!那么山寨的产品广告还一条接一条地发,真是有碍观瞻啊!
@荣旭普EB:通过微博大号做宣传促销的商品,绝大多数要么是假货,要么价格比同类商家还要高。最终被坑的还不是天真的消费者!
@老爷潜水:现在一刷新,一屏有半屏都是广告!必须取消关注一些所谓的微博大号了。 记者蚁畅、何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