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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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仅适于提高在其他多边协定中达成和实施的、并由WTO所有成员在这些协定项下接受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修正,在TRIPS理事会经协商一致所提建议的基础上,可依照《WTO协定》第10条第6款提交部长级会议采取行动。 

  第72条

  保留

  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

  第73条

  安全例外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a)要求一成员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

  (b)阻止一成员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

  (ⅰ)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

  (ⅱ)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与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资有关的行动;

  (ⅲ)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c)阻止一成员为履行《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8各方理解,无原始授予制度的成员可规定保护期限应自原始授予制度中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9本节中的“权利持有人”一词应理解为与《IPIC条约》中的“权利的持有人”一词含义相同。

  10在本规定中,“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应至少包括以下做法:违反合同、泄密和违约诱导,并且包括第三方取得未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知道或因严重疏忽未能知道未披露信息的取得涉及此类做法。

  11在本部分中,“权利持有人”一词包括具有在法律上主张这种权利的资格的联盟和协会。

  12如一成员已取消对跨越与其形成关税同盟一部分的另一成员边境的货物流动的实质上所有管制,则不得要求该成员在该边境上适用本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