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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综(2003)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8月3日,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公布了该委徽记暨2008年奥运会会徽(以下称徽记)。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徽记属于应当予以依法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
二、我局已根据徽记权利人的申请,按照《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徽记予以备案并公告。
三、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以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计划的推行,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徽记专项整治行动,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四、各地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可以使用协助查询通知书形式,请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出具包括徽记在内的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信息(联系电话:010-64007279;010-84022008-88200。传真:010-64002577。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四十条24号820室,邮编:100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