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银行开始积极筹备系统性风险的危机处理计划。招商银行昨天发布公告称,董事会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批准及签署“生前遗嘱”的议案》,授权总行分管法律合规事务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作为应对《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负责人,批准并签署招商银行2013年度“生前遗嘱”及未来与之相关的年度更新文件。
招行并非第一家订立生前遗嘱的银行,中国银行此前在12月19日公告称,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中国监管机构要求,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中行表示,“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银行在美机构应向美国监管机构递交处置计划。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的目的是增强银行风险预警和管理能力,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截至目前,在上市银行中仅招行、中行发布了上述公告,而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还有工行、建行、农行、交行。
日前,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坚持订立“生前遗嘱”等原则推进试点。这是银监会高层首次对外透露民资银行试点原则,必须“订立生前遗嘱”被市场解读为民营银行自担风险的实质性举措。所谓“订立生前遗嘱”原则,指的是金融机构必须在发起设立前事先递交一个“危机处理计划”,阐明万一金融机构倒闭了该怎么办,财产该如何处置。
公开资料显示,去年7月,美联储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公布了高盛、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美国银行、德意志银行、瑞银、瑞信、花旗、巴克莱九大银行的部分“遗嘱”内容。
>>名词解释生前遗嘱
“生前遗嘱”也称清算计划,根据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确定,旨在表明如何在不危及金融系统的前提下自我清算,避免出现“大而不能倒”的银行要求救援。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生前遗嘱”是个舶来品,主要是防止银行系统性风险。设立这样的“生前遗嘱”一方面是为了防御银行大而不倒的风险,一旦银行出现问题,政府救援的成本也会因此降低。另一方面,则是形成高管问责制,让高管在管理银行的过程中更加敬业,对银行的经营更加审慎。中小银行本身体量较小,普通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进行补偿,没必要所有银行都设置“生前遗嘱”。(记者高晨马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