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稷山县法院还获悉,因为合资合同中约定“以诉讼程序解决的,以原告所在地选择司法管辖”,山西关公酒业去年在该院起诉对合资前的原物即“关公牌”及新延伸商标返还。在夷陵区法院调查此案时,稷山县法院调取了第二场官司的庭审笔录。这场诉讼中,关公坊酒业出庭时的委托代理人为赵某,合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周某。
法律顾问杨勤虎指出,相关证据显示,庭审中,赵某说:“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但鉴于我们是原告的成员企业,考虑到是一家人,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调解。”“一家人”在法律上是什么意思?赵某为何一人就能当了三家的主?
最后调解时,是债权人稻花香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先提出的稻花香集团董事长的调解意见。赵某的表态是:对原告方的请求完全支持,根本没有提出异议,反倒表示愿意并同意用关公系列商标20枚为关公坊酒业抵债1100万元。而周某竟然没有发表意见。法院最后,就是完全依照稻花香集团董事长的调解意见达成了调解书而审理结案。
章程
采访中,王文东告诉记者,一开始,邓某虚构持有3个商标的事实(实际当时持有人为湖北省当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了合资合同。王文东还说,成立合资公司时,又在章程中由两家合资改为三家合资,始终都埋有伏笔。
王文东说,《合资合同》签订时,明确新成立的合资公司由关公坊酒业与山西关公酒业两家共同组建。对此,宜昌的主流媒体也报道的是两家合资。
但律师从夷陵区工商部门调取的合资公司企业章程却显示,合资公司由关公坊酒业、山西关公酒业以及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稻花香集团的母公司,下称稻花香酒业)三家共同组建。其中,稻花香酒业控股,占总股份的66%,关公坊酒业与山西关公酒业分别占总股份的24%和10%。
合资公司的企业章程还显示,第一页第三条载明“公司由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但在第二页第十条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中,则变成了关公坊酒业、山西关公酒业及稻花香酒业三家;第三页之后所有的称谓,也都是甲、乙两家,并无第三家。
章程中第二十二条,约定董事会组成,董事成员共5人,其中关公坊酒业3人、山西关公酒业2人。蹊跷的是,稻花香酒业作为最大的股东,章程中竟然没有一名董事。
对此,王文东坚称,公司章程是他人私自篡改,山西关公酒业并不知情,更没有同意由两家合作变为三家合作:“表面上看,山西关公酒业仍是占总股份的10%,并没有‘损失’,但却暗藏玄机。改为三家合作后,他们两家就可形成股东决议,这实际上剥夺了山西关公酒业对合资公司的表决权。”
合资公司的章程及工商企业登记信息都显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投资人为三家:关公坊酒业以无形资产及资产现金共投资240万元,占股本24%;山西关公酒业以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占股本10%;稻花香酒业以实物出资投资660万元,占股本66%。
合资公司登记注册时的验资材料显示,该合资公司中,山西关公酒业以商标无形资产出资,关公坊酒业及稻花香酒业的出资则是以白酒实物作价。
记者了解到,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次修正》的第24条规定,以实物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第25条规定,实物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山西关公酒业方面称,证据表明,关公坊酒业与稻花香酒业的出资仅是两张白酒出库单所标的价格,且并未通过有关部门评估和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应该承认,从运城这一方热土走出的关公,早已升华为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文化符号,他属于民族,属于世界。
在这起商标的变动过程中,运城的企业家乃至所有的运城人,都被实实在在地上了一课。
运城一法律人士了解此案后形象比喻:原本将自家的母鸡借出去,为的是多产蛋,现在不仅没有分下鸡蛋,连母鸡也成人家的了……
稷山警方表示,邓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牵扯面广,涉案人员较多,他们现在正克服各种困难,进行更深入的刑事侦查。
而王文东表示,他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定会为山西关公酒业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