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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基层医疗机构四费合一 一般诊疗费定在9元内 2011-08-04 10:20
记者3日从省物价局获悉,年底前,我省将执行新的一般诊疗费物价标准,参保参合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个人只需交纳1.5元现金,就能完成挂号、诊查和注射等一般诊疗。 四项收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据介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就是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4项费用进行合并,并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目的是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而减少的合理收入。 收费标准:最高9元/人次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制定出台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相关政策,我省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每人次9元以内,由各设区市根据医保(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制定。构成内容包括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包括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采血、皮下输液、静脉输液、静脉输血、留置静脉针)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不含药品、血液、血制品、三通管、留置针、肝素帽以及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等费用。由于药事服务成本直接体现在一般诊疗费中,因此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一般诊疗费执行范围只限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具体实施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12月31日。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费用。 参保参合人员个人仅需支付1.5元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出台后,我省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将纳入各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职工医保由统筹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全省统一为每人次1.5元(即群众看病每次只需交纳1.5元的现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但每人次不得低于4元,最高不超过7.5元,由各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结算。注射、换药、针炙、理疗、推拿等则按照每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来源:福州新闻网 编辑:唐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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