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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 政府公告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选购目录申报须知

2010-05-06 14:50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选购目录申报须知(2010年4月6日)

一、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销商申请纳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选购目录》,应向福州市目录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首批申报的截止时间:2010年4月9日上午9点受理地点: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楼 质量管理与认证处(福州市杨桥中路杨南街83号),联系电话:83738223。

二、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销商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选购目录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生产企业加盖公章申报);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商标申请受理单(加盖公章);

5.生产企业《授权销售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6.近1年内的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在其他城市的目录许可证书或公告(如有时);

9.以上材料的电子版、数码照片电子版存入U盘等移动存贮设备。

要求:

1.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供核对。所有复印件均需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电动自行车产品登记的每种型号产品必须单独提供《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选购目录申请表》、登记照片及相对应的检验报告。

3.电子版材料要求:(1)按照内容分开文件夹进行保存,其中,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授权销售承诺书》、商标注册书复印件、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放在一个文件夹中;(2)每个车型需建立独立的文件夹,文件夹中放登记表(登记表为Word格式文档)、登记照片、检测报告;(3)登记照片应为数码照片,规格为800*600,存贮大小应在2M以下,存贮名称为:商标+型号.JPG(例如:华贵TDR01Z.JPG)。

4.企业使用的商标不是注册商标的,需提供附在车身上商标的照片。

三、有关目录登记的要求及相关附件表格均可在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网址:www.fzqi.gov.cn)。

四、对已购旧车的鉴定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经销商负责承担本品牌已购旧车的鉴定工作,并如实出具统一格式加盖公章的鉴定证书(见附件3);对此,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经销商应在各销售网点张贴的《委托授权承诺书》中明示。

五、合格电动自行车标准与技术指标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2)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3)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5)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

(6)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毫米;上述电动自行车标准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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