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力委员:加快金融立法速度和修法进度
伴随和煦的春风,每年一度的“两会”在北京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委员齐聚京城,为国计民生纷纷建言献策。来自金融业的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提案建议:加快金融立法的速度和修法进度,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运行,夯实国际竞争力。
张红力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要“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而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中心环节,宏观上既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微观上又与经济民生息息相关,因此金融领域的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大要求。
“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健全,是否能与时俱进,关系我国金融行业能否继续保持健康、迅速的发展。十年间,金融市场秩序和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相关法律条款有些已不适用。要求金融法律能与时俱进,要求立法和修法工作具有一定紧迫性和实效性。” 张委员表示。
张红力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金融法律体系,形成了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和《担保法》在内的金融法制体系。但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业的日新月异、金融市场的瞬息万变,令现行法律体系已出现一些未能覆盖但又亟需法制保障的立法盲区,如《金融稳定法》,《期货衍生品法》,《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保护法》等;同时一些早年适用的法律条文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现行的《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在1995年生效后,仅于2003年修订过一次。
从国外的金融立法情况来看,近年来,各国都在总结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加大了金融立法和修法力度。如2001年12月,安然申请破产,次年7月,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覆盖范围最广、也最为严厉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萨班斯法案颁布;2008年9月,雷曼兄弟倒闭,2010年7月,多德-佛兰克法案通过,成为自大萧条之后,美国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相比较而言,国内立法速度和修法进度都比较慢,难以适应金融立法、修法所要求的时效性和紧迫性。
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立法程序之后张红力发现,国内立法主要提交人大审定,而人大常委会通常两个月召开一次,立法过程中还要不断向国务院及其相关组成部门,乃至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涉及的范围较广,环节较多。在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准确性的同时,却也放缓了立法和修法的进程。加之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通常会涉及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的界定和调整,面临的阻力和纠葛自不待言。
张红力在提案中提出关于“加快金融立法的速度和修法进度”具体两点建议:一是加大立法人才的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立法工作的专业性。按照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和指明的方向,“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充实力量,解决全国人大立法过程中面临的人力不足、掌握情况有限等问题。二是简化修法程序,加快修法进度。在保障立法、修法的严肃性、规范性基础上,在《立法法》的框架下进行试点:对一些金融法律的修法程序尽可能简化,并加快修法进度,保证一些不涉及基本原则、但又明显不适应客观需要的细节问题,在较短时间内能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