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讯 2012年,湖南省检察院在全省全面推行“选任委员会”选任人民监督员方式,得到湖南省委的充分肯定。省委书记周强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情况报告》上批示:“省人民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很好,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很有意义。望积极探索,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
创设了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的“株洲模式”
作为外部监督制度,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必须具备主体上的分开、利益上的无涉和管辖上的不及。为此,在选任方式的设计上,首先,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拿到检察机关之外,由党委牵头在检察机关外部成立人民监督员工作委员会和选任委员会,由政法委书记担任主任,检察长、政法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工青妇等有关单位的同志担任成员,领导全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在工作委员会下面成立由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法学教研机构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工人和农民代表组成的选任委员会,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解任工作。其次,针对原有制度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的设计,从制度上将最基层最广泛的社会民众排除在外,不能体现“司法民主、人民参与”的特点,改变过去由单一的组织推荐方式为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普通群众即使在没有组织推荐的情况下,也有机会通过自荐参与选任,符合人民群众的心声,体现了制度的本质特征。社会各界群众206人报名,实际选任82人,其中来自乡镇、街道、民营企业等基层组织的占74%。这一选任方式后来被媒体称为“株洲模式”。
正确评估与全面推行
2011年,湖南省检察院对在株洲开展的“选任委员会”选任人民监督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质量评估,评估报告得到了高检院的肯定,被《人民监督专刊》刊发。改革试点取得的成功坚定了湖南省检察院党组在全省全面推行“选任委员会”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决心。2012年初,湖南省检察院党组将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检察机关落实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一项具体举措来抓,并在湖南省第十三次检察工作会议上,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向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专题报告得到支持后,湖南省检察院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和株洲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改革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湖南省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全省执行。目前,湖南省检察院及常德、娄底、邵阳市检察院已完成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长沙、张家界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已经确定,颁证大会将于近日召开,其他各市州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已经确定,有的正在组织考察,有的已进入公示阶段。
选任效果与监督刚性
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在选任改革前,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大多数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没有一人是来自基层的普通群众,民意代表性不强,组织化、官方化倾向化明显。同时,人民监督员多是单位领导或法学专家,都有繁重的专业工作或公务,参加案件监督没有时间保障,影响了监督时效。而选任改革后,选入人民监督员队伍的普通群众占了较大的比例。从114名湖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从的构成情况来看,人民监督员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报名方式方面,个人自荐的82人,占71.9%,组织推荐的32人,占28.1%;性别方面,男性71人,占62.3%,女性43人,占37.7%;年龄方面,从20岁到70岁的各个年龄段的都有,年龄最小的27岁,最大的71岁;民族方面,来自土家族、苗族等7个少数民族的17人,占14.9%;文化程度方面,既有博士后,也有高中学历者,本科及以上学历的89人,占78%;政治面貌方面,中共党员64人,占56.1%,民主党派成员20人,占17.5%;代表、委员方面,省、市、县三级代表、委员42人,占36.8%;来自基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治组织的基层代表69人,占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