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回答审判长提出的问题
中国日报网9月6日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8年8月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首批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单位以来,在福建省高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以及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围绕量刑结果公正均衡、量刑程序公开透明两个改革目标,不断更新观念,逐渐统一认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量刑规范化,就是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要体现在定罪和量刑分离,实现量刑的独立性。量刑透明化,规范制度化,对法官有监督作用。当庭计算量刑,避免法官因为主观意识带来的量刑差距过大。同时,量刑规范化,判刑有据可查,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不解,法院可以按照规定更好的给予指导和解释。
9月5日,中国日报网记者走进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旁听“陈某抢劫案”的审判过程,实地感受“量刑规范化”的应用效果。被告人陈永鑫为筹资吸毒,偷窃价值450元的中华牌香烟和100元的红包,得手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许某发觉并呼救,周围群众王某赶至协助抓捕,被告人陈某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夺下王某的手机不让其报警,同时踢踹王某,造成其轻伤。最后被赶来的群众们制服。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拒不认罪,赃物和赃款被同时缴获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许某。
思明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偷窃未遂的情况下,踢踹王某和阻止报警,已经从偷窃罪转成了抢劫罪。在这一点上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双方都没有异议。在“定罪”环节之后,进入“量刑”环节,就量刑的问题展开辩论。思明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识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加减因素,当庭计算出被告人应该判刑三年零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和3000元罚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该量刑是双方和法官当庭按照规定计算得出,所以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双方都表示能接受,被告人也接受态度良好,可以理解量刑的规范和原因。这充分说明法庭审判公开公正,量刑规范化在审判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公诉人在阐述被告的犯罪事实
量刑公正与量刑公开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两大目标,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厦门市两级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推向深入,取得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和厦门各界群众的支持。由于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并分别明确了各罪名的基准刑确定方法,使得不同法官的量刑尺度得到最大限度的统一,有效地减少了案情相近或相似案件量刑结果的不正当差异,较大程度地实现了量刑均衡。试点期间,15个试点罪名案件的总体量刑结果与试点之前相比较,实现平稳过渡,审判质量和效率稳中有升。基层法院一审试点案件上诉率为12.34%(以往同期为16.56%),二审案件发改率为10.02%(以往同期为12.12%),均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试点案件中,单纯因量刑问题被二审法院改判的从以往同期的5.31%下降至2.11%,且未发生反应量刑偏轻偏重的申诉、信访现象。与此同时,虽然因规范量刑而导致个案的工作量有所增加,但试点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由试点之前的29天缩短为27.5天,审判效率未受影响。
量刑改革是一道世界难题,只有充分认识到量刑公正的相对性和复杂性,才能实事求是地制订具体操作规则,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地把规范化改革推向前去。量刑规范化改革在解决量刑量化标准的同时,强调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既充分地保障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也方便人民群众和法院内部的事后监督和评判,有效杜绝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廉洁。(记者: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