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问减刑假释新规 6类案件必开庭审理

2012-02-25 09:48:3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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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减刑过快” 减刑幅度更趋合理

问:1997年旧司法解释中的“重罪多减、轻罪少减”规定,在实践中一直争议很大,新司法解释对此是否进行了修改?

答:根据旧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刑三年;而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

这样规定不合理,也不符合现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因此,新司法解释删去了旧司法解释中“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有关规定,使减刑幅度回归到正常合理的轨道上来。

新司法解释在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的同时,也体现了从宽精神,比如规定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也有从宽的规定。对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的罪犯,符合条件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 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现象

问: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执行中应当如何减刑?是否可以假释?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关于被限制减刑的罪犯是否可以假释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来源:新华网 编辑:冯媛

编辑: 冯媛  标签: 假释 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 新问题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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