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行政垄断面临执行挑战
[ 2007-10-18 16:32 ]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行政垄断是中国经济生活中常遭受诟病的社会现象,以至于8月底出台的《反垄断法》被人们寄予厚望。在这部法律出台的前后近20年间,不同的利益相关方,从各自的角度提出观点,争论和博弈从来没有停止。

由此,反垄断法之剑,能否挥向行政垄断,关系着反垄断的实际效果到底如何。就这一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反垄断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黄勇教授。

必须“创造”竞争

记者:反行政垄断是不是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针对的重点?

黄勇:反行政垄断并不是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针对的重点,这些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规制的是经济垄断违法行为,比如禁止垄断协议、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力以及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并不是说在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国家不会存在行政垄断,只是他们将该问题放在宪政体制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去解决。还有一些转型国家,比如俄罗斯、东欧的反垄断法中也有规制行政垄断的条款,但他们实施的是激进的全面变革,包括政治和经济制度,而我们是渐进的经济体制改革,二者之间行政垄断的存在空间不同,规制的力度自然也不一样。

在目前转型时期的中国,行政垄断之所以突出,是由于历史上的计划经济体制所遗留下来的结构性问题。中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任务,还是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不仅仅是维护竞争,还必须“创造”竞争。这次《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行业协会垄断等行为的法律规制都很强烈地说明了这一点。

记者:在规制行政垄断上,《反垄断法》最突出的特点是什么?

黄勇:规制行政垄断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甚至成为专门的一章——“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全面地列举了几乎所有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甚至包括了界定抽象行政行为垄断,即“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竞争为内容的行政法规或规定”。这是一个相当大的进步。

在规制的行政垄断行为中,针对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比如证监会、保监会等,规定这些机关或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各种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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