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融合政策被判违宪 需出台更平等政策
[ 2007-07-19 15:00 ]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虽然不再担任大法官,奥康纳却多次在不同的公共场合呼吁联邦最高法院应当坚守“遵循先例”这一最基本的司法原则。奥康纳的担心不无道理:6月28日判结的公立学校种族融合政策案,加上之前的限制妇女堕胎权的判决,罗伯茨法院在第一个开庭期就对这两个著名的里程碑式先例作出了修正。而如果奥康纳仍然在位,这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几乎会截然相反。

反对者认为,此次肯塔基州杰弗逊学区种族融合政策案是对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反动。布朗案被认为是二十世纪意义最重大、同时也是为联邦最高法院赢得最多赞誉的判决,它推翻了1896年普莱西诉佛格森案确定的“隔离但平等”原则。沃伦法院对布朗案作出了一致判决,认定“隔离的教育设施从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布朗案标志着“合法的”种族隔离在美国的终结,成为美国公立学校种族融合政策的肇始,很多公立学校此后明文规定必须按照一定的种族比例为学生分配学校,以保证学生成份的多种族化。

但是这一先例在时隔五十三年之后终于受到了挑战。肯塔基州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的种族融合政策的规定每所公立学校都必须保持百分之15到百分之50的黑人学生。白人家长梅瑞狄斯的儿子被分配到一个离家比较远的学校,但是梅瑞狄斯却希望他到离家较近的学校就读,并在转学申请遭到学区教育委员会的拒绝后将之告上了法院。她提出,教育委员会出于种族因素拒绝转学申请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在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先后做出不利于她的裁决后,联邦最高法院于 2006年 6月前同意受理该案 ,并于一年后作出了该学区的种族融合政策违宪的认定。因为同样理由败诉的还有西雅图学区教育委员会。

虽然包括数位自由派大法官在内的反对者群情激奋,但该判决实在谈不上改变了布朗案确立的法律规则;相反,该判决在相当程度上修正了种族融合政策的弊端。布朗案之后声势浩大的民权运动在终结所有公共设施中的种族隔离的同时,也导致了种族政策的僵化。判决书指出的相关政策存在的弊端,也并非新论,早已是美国社会在深刻反省之后达成的共识,只是在各界找出更为合理的、能超越种族议题实现真正种族平等的方法之前,上述向有色人种倾斜的种族政策因其形式上的平等而被广泛采用。本案或许能够成为一个契机,促使更为有效合理的平等教育政策的尽快出台。

(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日报网站环球在线立场)

(文/研究员 何远 编辑:陈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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