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决定国家权力架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由此形成了我国最重要的中央国家机关,决定着国家权力的架构。
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胡锦光教授介绍说,按照宪法,我国的国家主席是象征性和礼仪性的。国家主席行使职权都要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国家主席这一职位是1982年宪法重新恢复设置的。新中国建国以后至“文革”之前,我国一直设有国家主席。
胡锦光说,当时的国家主席掌握实权。比如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实际上是我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国家主席有权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的主席,研究解决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这种体制符合当时的国情的实际需要。
但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当时的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打倒后,国家主席一直空位,名存实亡。鉴于当时的政治形势,1975年宪法中没有设立国家主席的职位,国家主席原有的职权被分配到不同的职位上。比如军事统率权归于中共中央主席,作为国家象征接待外国元首的权力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原来国家主席关于解决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力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1978年宪法由于当时拨乱反正尚未彻底,受“两个凡是”的影响,也没有设立国家主席。
1982年宪法重新设立了国家主席。胡锦光介绍,当时中国正在全力进行经济建设,与外国的交往增多,作为一个大国,如果没有设置国家元首,在对外交往中就会不方便。另外,我国传统上设有国家主席的职位,顺应人民的习惯也应恢复这一职位。
根据宪法,国家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同时,宪法没有规定副主席的人数。中央党校叶笃初教授介绍说,历史上我国也曾经出现过两个副主席的情况,比如1959~1966年,宋庆龄和董必武同时被选为国家副主席。
根据宪法,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是1982年宪法设置的,实行主席负责制,也就是说中央军委主席代替原来的中共中央主席,掌管军事统率权。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法和最高检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副总理级别,相当于国家领导人。在我国国家领导体制中,最高法和最高检也拥有较高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