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泄露个人信息意在非法获利
“本站刚刚从证券公司内部获取2007年最新65万全国股民详细资料(高度保密文件),数据库为Excel格式,信息内容包括股民姓名、性别、地址、邮编、电话、手机等。此资料乃市场孤品,是难得的第一手资料。全国股民名单信息真实可信,是你最好的商务伙伴。欢迎订购!单价3000元。”这是记者在一家网站上搜到的一条信息,通过与之联系,对方表示若在深圳可以当面交易,其他城市可通过网上银行账号以汇款方式交易,免费快递。
在这个网站的首页醒目位置,还刊登有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北京分行金卡名单的销售价格,全国车主名录、行业老板手机号码、中国老板手机号码地区版、上海楼盘业主名单、上海高尔夫会员名单也都应有尽有、明码标价,兜售个人信息俨然已经成了一门红火生意。
据了解,在许多行业里,都有一些专门吃“信息饭”的“生意人”,他们所掌握的“客户资料”都是要付费的。这种“黑色”交易,让个人信息泄露有了强大的助推力。
个人信息的不当处理,不但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因失去人们的信任而导致所处理信息的失实,使信息及信息处理丧失本应具有的价值。不仅如此,还会严重制约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许多个人信息往往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收集,而消费者有时会因担心个人信息的安全而放弃进行网上交易,仍旧选择传统交易方式。
有专家称,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基本人权问题,也极有可能成为某种新的贸易壁垒,一个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不健全的国家肯定会在国际贸易方面受到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打压。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刻不容缓
国务院信息办早在2003年就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比较研究课题及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课题组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经过近两年的工作,最终形成了近八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2005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程序。在这份专家建议稿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任何可以确立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如果侵害他人信息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誉权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往往是在被对方告上法庭后才会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化法律体系。2006年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妥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之间的关系,制定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创造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周汉华表示,虽然现在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虽然也出台了很多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比如2006年颁布的护照法,各地制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地方性法规,都已经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但仍然存在两大突出问题:首先是现有的这些立法都为单行立法,它规定的行为规范并不明确,只是对某一范围或领域内的特定行为进行约束,只是某一环节的立法,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的是一种从信息的采集、保管、使用、交换、提供到信息销毁的全流程的保护。
“社会越发展,信息的价值就会越凸显。”周汉华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虽然并不能使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全部消失,但是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刻不容缓,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来源:新华网 编辑: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