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国务院法制办11月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这本是一个利好的消息,然而它并没有赢来舆论的一片叫好之声,相反,网络到处充斥的是各种担忧和质疑的声音。
显而易见,舆论的担忧与质疑并非是简单的“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的苛求,虽然说,早在1995年,《劳动法》第45条就规定,国家施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休假。或许,人们早就已经习惯在等待中逐渐麻木。对于这个“姗姗来迟的幸福”,舆论普遍担心的是,这个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落实?这个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否会再次迎来“赢者通吃”的局面?毕竟,姑且不论“黑砖窑案”中童工们的悲惨命运以及血汗工厂中那些苦苦挣扎的身影,单是《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都很难得到保证,以及即便是在中国社会价值排序中处于较高层次的人群,也频频出现自身合法劳动权益被侵犯以及过劳死等现实,用人单位不尊重人权、漠视法律早就屡见不鲜了——谁又敢奢望依靠国务院法制办的一纸规定来为职工们的休闲权落实呢?
事实上,每个人心里都非常清楚,权利并非是一种恩赐,如果靠政府的自上而下的立法所输出公平与正义显然是一种“权利假象”,舆论的担忧与质疑不过是基于目前劳工的弱势状态以及权利贫困所引发的焦灼和不安而已——当公民的基本权利都难以得到落实时,人们确实难以设想,职工们“享受带薪休假”的社会权利能够得到保障。
早在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就认定,“任何人都有休息、消闲的权利,尤其是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现在,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各国保障公民休闲权的一种国际惯例——当然,这一国际惯例承载的却是劳资双方百年斗争博弈的历史。
法律更多的是具有象征的意义。从字面上去确认职工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至少是可以被看做政府在这个方面立法配套方面的进步,虽然说权利走向纸面依然无法改变劳工的弱势,然而,同样的道理,在这个问题试图有一个“毕其功于一役”的结果显然不大现实。
毕竟我们应该看到,如果这次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这个征求意见稿真的是如同论者所说的是对日前黄金周存废讨论的善意回应,那么,我们就可以乐观地认为,无论政府是基于何种动机作出这种善意回应,这毕竟是民意在博弈中取得的新成果。
著名学者朱学勤先生曾说:“宁可十年不将军,不可一日不拱卒。”因此,我认为,对于类似的政府的善意回应,我们不妨静观其变,甚至适时给它来点掌声。(来源:新快报 编辑: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