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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没有制度保障不行
2007-10-31 17:19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但是,最近有两则报道让笔者对如何保障“老有所养”深感忧虑:一是“将军侄媳妇与猪圈为伴”,文章称谭家述将军的嫡亲侄媳妇,虽有六个家境不错的儿女,但却常年与猪圈为伴,靠捡垃圾补贴家用(10月28日红网);二是“七旬老人告女儿不孝法院判令每月探望两次”(10月25日《河南商报》)。据报道,这些老人的儿女家里并不是不宽容,负担不起老人的生活费,主要是因为不孝。

这两则案例,第一则当地的村委会将继续进行调解,让当事人与儿女们一起居住生活,安享晚年;第二则法院判处老人的女儿一月回家两次、每月付200元生活费,迫使她孝尽父母。看完这些报道,笔者感到莫名的悲哀,基本的赡养和探望都需要强制,老年人的生活怎能得到完善的保障呢?就目前而言,赡养老人主要靠道德约束,靠子女自觉履行孝心,没有制度保障。一旦子女不孝,老人们往往无法及时得到制度的帮助,过着无依无靠的凄凉生活。

笔者以为,应尽快出台相关制度,使“老有所养”具备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从而确保“老有所养”落到实处,让老人安享晚年。赡养老人既是子女的义务,也是社会的责任。当子女没有尽到孝心,导致老人的生活没有保障,政府应启动过渡性救助程序,一方面及时安顿好老人的生活,另一方面及时解决好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问题,防止老人生活上没有着落,心理上无依无靠。

确保“老有所养”,首先要在立法上有所体现,通过立法约束和惩诫不尽孝心的儿女。虽然法院判令不孝女每月探望父母两次得到很多人的称赞和支持,但是,也有很多人认为,这种判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而,在“老有所养”问题上法律不能缺位。

其次,建立“过渡性养老救助制度”,即一经发现有老人无人赡养,或赡养不力的情形,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过渡性救助程序,及时照顾好老人的生活和起居,并积极与其子女协调处理好赡养老人的事宜。期间,所发生的赡养费用由“养老基金”垫付,待与其子女协调妥当以后,由子女支付救助期间发生的赡养费用。这样,既可以防止老人因无人赡养而生活没有着落,又体现了政府对老人的关怀。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正以年均高于3%的速度增长,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挑战,我们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达到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目标。在笔者看来,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王捷/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纪委)(来源:新华网 编辑:夏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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